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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好了入职又反悔了犯法吗?
劳动合同,邀请函,劳动者谈好了入职又反悔了犯法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谈好了入职又反悔了犯法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会犯法吧。不过我个人认为既然自己考虑好了就尽量不要反悔,这样做信用方面会收到一定影响。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肯定不犯法,但,协议在先,违约在后,应承担违约责任。若公司能容忍涉事未深的年青人,善莫大焉。年青人应树立诚实守信的处事原则,为今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处事基础。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谈好了入职又反悔了”法律关系可以这样理解:
一、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谈好了”都说明你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已经达成,入职后的书面劳动合同只是此口头协议的延伸和补充,不影响本口头协议的合法性,理论上是受法律保护的。
二、“反悔了”说明你单方毁约了,应该算是违约行为。但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没有一纸正式的劳务合同是很难界定你们“谈好了”的这一事实的,所以就不能判定你是一种违约的违法行为。你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一是要看你们“谈好了”的双方违约金约定,比如:你所交的报名费、押金等;二是用人单位因对你技术培训、劳保用品定制等的实际支出费用有向你追缴的权利。
但“违约金的约定”在实际情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内容约定违约责任的,对于违约金的约定,《劳动合同法》是限制适用的,如果不适用违约金的事项约定违约金的,约定无效。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立法根本。
相关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综上所述,反悔“谈好了入职”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归道德层面范畴,离“犯法”还有一些距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如果offer签署协议上没有特殊说明,则不会有法律问题。
但是如果签署入职协议上有关于反悔或者未做够多长时间离职,需要赔偿的,那么就按照协议上进行赔偿。另外如果入职前反悔了,最好与那家公司沟通一下,做出告知。
二、如果应聘者签署的入职邀请函中有明确规定,则有可能。
根据目前的法律理论界的一般理解及司法实践,入职邀请函的法律性质属于要约的性质,可以比照统一《合同法》中对要约的规定处理。按照统一《合同法》的规定,只要要约中的条款明确清晰,可以履行,承诺到达要约人时便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便成立。既然入职邀请函是要约,则签署入职邀请函的行为便属于承诺的性质。
因此,一旦员工签署入职邀请函,并且签署件送达企业,其承诺便生效了。此时,只要入职邀请函中规定的条款清晰、可以执行,则构成了一个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入职后签署的合同则属于合同的补充、更换行为。
清晰、可执行的要约和承诺应当履行,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根本要求。《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对企业有约束力,对求职者同样有约束力。
因此,如果入职邀请函中具备“承诺后不入职的赔偿条款”,则企业完全可以主张损失赔偿。
参考法规:《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42条。
拓展资料: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在未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不算违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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