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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排加班,员工不愿意,反而下班后去干兼职,老板知道后要辞退该员工,你怎么看?
员工,兼职,老板公司安排加班,员工不愿意,反而下班后去干兼职,老板知道后要辞退该员工,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不过,在劳动争议中,仲裁机构和法院只管公司是否支付了加班费,付清了加班费即可,是否超过法定最长加班时间,不关裁判机关的事,因为行政处罚归劳动监察部门管,几乎起不到任何作用,加班现象仍是一个比较正常的职场现象。
二、员工拒绝加班能否处分或解雇
最近刷到这读到复旦大学教授的一篇文章,大意是论述“中国为什么有机会成为世界未来的领头羊?”
由于中国的廉价劳动力多而杂,缺少有效有监督力度的的工会组织来保障劳动者的权力,劳动者普遍可以接受突然而密集的加班。但是在美国就不存在,突然的加急订单或需求变动导致的临时加班请求,很可能不会得到及时回应处理,工人可以按照原定安排工作、休息、度假。可是在中国,领导一个电话,员工就可以在短时间之内迅速集合,故而可以行成强大的竞争力。
这些客观描述的背后,是对劳动者权益的肆意剥削,对劳动保护的无视,和劳工法律的不完善执行的不彻底。而那些相对完善一些的西方国家,曾经也并非没有走过这样的历程。也只有在中国,经济近20年经历高速且巨大的发展,很多人很欣喜地宣扬中国人效率高,用1年就可以做别人3年都做不完的事。没错,这是事实,都是人们争分夺秒的干出来的,但是人并不是机器,机器可以长期高负荷运转,但人会有情绪和情感。
在这样的高速发展形势之下,中国当今所存在的社会问题,百姓的普遍焦虑,从某个角度上看,它是可以保障竞争力,也是中国取得经济成就的重要原因。但也不能忘记,这件事情并不是完全正确的,只是很多人对此习以为常罢了,在中国经济高速腾飞的形势下,走出来的一条快速路。
在职员工业余该不该兼职搞副业?这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法律上的问题。现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此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地解除劳动合同。
在职员工搞副业在法律上是会有风险的。这个风险就是员工所在的公司可能会单方面地将其辞退。如果在职员工同时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且是以一种实实在在的方式工作,那么肯定是会影响其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的。这种情形下,肯定是不可行的,是有可能被现有用人单位辞退的。
但是如果在职员工下班后,在非工作时间内,找一份兼职或副业, 从法律上说,应当是没有多大问题的。《劳动法》并不禁止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内做自己的事情。也可以试想一下,现实中员工在下班后做自己的事,绝大多数用人单位也是不会去管的,一是管不到,二是不知情。
最后,再来思考在职员工该不该搞副业呢?
经济好的时候,你是拿命换钱也换不到钱。经济差的时候,你又担心自己拼命的机会都没有。每个人都像在刀尖上行走,除非你真的有钱在手。
有两类人对副业特别渴望:
1、是现有工资无法满足其日常生活的开销,当然也是可以考虑通过搞副业来补贴生活的,甚至是到了必须该搞副业的程度,不然生活都难以为继了。
2、经济尚可,但是有事业心喜欢折腾,喜欢挑战的人,对赚更多的钱天生有欲望。
谁都不能指望只靠一份工作养自己一 辈子,作为职场人,技能在手,自带优势,不愁没有“副业”。
搞副业似乎已经是30岁后成年人该有的自觉了,可以的话,副业多几个也不为过,水远都要有自己的B计划。目的是为了应对现行经济下行或者公司的不稳定,未雨绸缪也并非是一件坏事。
但有一个问题需要考虑在职员工搞副业,会不会影响到个人工作能力的提升。想要在某一行业有所建树,是需要全心全意地投入时间去研究和钻研的,三心二意可能很难让员工在某一个行业变得资深。如果你只想维持在本公司的一个现状,或者由于体制原因天花板也看到了,选择一份副业既能获得安全感,又能提高收入一举两得。
财富学习委员会的回答,供参考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老板要辞退员工并没有充分的理由。劳动者有权力拒绝加班,下班之后做兼职,公司也没有权力干涉。
老板的做法违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可以安排劳动者加班,但是前提是: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如果与劳动者协商,并没有达成一致、取得共识,强制加班是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力拒绝。当然,还有一个前提,就是在不属于第四十一条规定范畴内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有权主张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老板的做法需要付出双倍的赔偿。
总之,老板和员工既然发生这样的事情,分道扬镳是迟早的事儿。即使老板不辞退这名员工,该员工在公司的日子也会很艰难。而老板为了经济利益,罔顾员工的时间和具体情况,因为一次不加班而辞退员工,目光短浅且有违法行为,也未必值得长久追随。所以最终的结果肯定会一拍两散、各行其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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