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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转让后,卖家又想争回去,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土地,经营权,合同农村土地转让后,卖家又想争回去,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强烈建议每个村成立一个合作社,农民闲置土地入股分红,由村委会带领组织下实现规模化机械化种植和养殖,有能力外出打工的也能分红,就业困难的留在合作社协助种植和养殖,每户统一实行帐户一卡通,由国家监督分红情况,书记和村长作为主要责任人,这样可以解决农民养老问题[来看我][来看我][来看我]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属于自己农村土地现在国家规定可以自由转让。卖家又想争回去,要看你们当时有沒有签定协议或者是订合同。假如有的话完全可以依合同办事。或者协商解决。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首先要确定有没有签订合同和合同的有效性,如果有签定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则该转让合同有效,否则就是无效的。
其次,对有效合同,合同当事各方就应严格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在无法定及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情形时,均不得擅自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否则守约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返还土地。对无效合同,则是可以收回土地的,但对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如果是因一方过错造成的,则应过错方承担责任;如果是因合同各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应由各方按其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本身不可以买卖,但供销社的房屋可以作为住宅买下来,其所用土地(包括院子)可以自由使用。还有一点应注意:户口在本村,此前在本村无住宅。另一做法是以户口在本村,且已成家、在本村无住宅的子女的名义购买。
1、《物权法》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可在本集体内转让,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房。现阶段国家也还不能够完全放开对宅基地转让的控制,宅基地的转让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即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自由转让。
2、《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条规定隐含着国家允许农村住房进行转让的内容,但仅限于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
3、 现阶段国家也还不能够完全放开对宅基地转让的控制,宅基地的转让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即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自由转让。
扩展资料:
农村土地改革
2016年一号文件提出: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适当提高农民集体和个人分享的增值收益,抓紧出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管办法。完善和拓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将指标交易收益用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总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经验;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即进行所谓的“三块地”改革。
1、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明确和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扩大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确地的范围。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指导意见。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引导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有序流转。
3、推动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在农村耕地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民以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以及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托管等方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升农户家庭经营能力和水平,重点发展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是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或国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出租他人),约定解除合同条件。二是发生法定解除条件的,一方当时事人可通知对方解除,被通知一方对解除有异议的,应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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