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还能被认可吗?
劳动者,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还能被认可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7、 安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5年1月20日】 第一条、 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已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初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本处理。
第二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型。
1、 上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要件指南(一)》 (2013年) 第八条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 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退休人员用工按特殊劳动关系处理的做法。但是对于已届退休年龄人员劳动合同关系何时终止的问题,相关规定还不尽一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受养老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我们认为,对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严格按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劳动关系处理;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缴费年限不够,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要补缴社保费就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再就业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2、 湖北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2013年9月) 第二十六条、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人员,不能再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对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被新的用人单位聘用,双方法律关系定性区分以下情况进行认定: (1)按照国家规定,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被其他单位聘用的,属于劳务关系; (2)劳动者连续工作已满十年的,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应当终止,此后劳动者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务关系; (3)在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期间,劳动者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其与新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务关系处理; (4)达到退休年龄后,初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属于劳务关系。
第三种:随时间发展观点变化型。
1、山东。2010.9.14之前认定为劳务关系,随着《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颁布实施,笔锋倒向劳动关系。
2、广东。2012.7.23之前认定为特殊劳动关系,随着《广东省高院、劳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的发布,统一认定为劳务关系。
3、新疆。2010年9月14日施行前,此类案件各地法院通常认为是劳务关系进行审理,该解释颁布施行后,此类案件才按劳动关系处理。
4、四川。通过搜索四川省高院的判决《川民申118号》、《川民申1233号》。裁判文书均阐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人民法院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未享受待遇的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但是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6年1月15日】18.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5、湖北。《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13年9月)与湖北省高院《鄂民申字第00831号》观点表述均为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可是笔者还搜索到另外一个高院判决书(鄂民申1926号)。 “本案,陈静不管是因其本人原因,还是因为其他原因,在2013年10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确实未能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陈静与大江公司在大江公司2015年1月20日解除陈静劳动合同前仍是劳动关系。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大江公司与陈静劳动合同并未自动终止。.........大江公司应当支付陈静经济补偿金。”
第四种:从各地高院或中院的裁判来看—认定为劳动关系型。 (大部分内地省份认定为劳动关系,初步统计有18个省份的裁判观点。)
1、 福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民申1024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非必然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本案中,2011年陈汉艮达到退休年龄后,仍然继续在大吉利公司公司上班至2014年6月份,应认为双方在2014年6月之前仍存在劳动关系,仍应受劳动法调整。
2、 辽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辽审三民申字第00382号 本院认为,在现阶段,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劳动法意义上的养老保险在性质和保障能力等方面均有本质区别,即使牛永珍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情形,原判决将相关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再审申请人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非达到退休年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再结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应为劳动关系。
3、 陕西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陕赔民申字第00980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标准,并非劳动者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是劳动者是否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
4、 河北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冀民再59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宋小强于2012年5月3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力兴派遣中心认可在宋小强被派遣期间,未给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因此宋小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力兴派遣中心之间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