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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还能被认可吗?
劳动者,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还能被认可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10、 江西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赣中民三终字第950号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伍第富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故伍第富虽达到退休年龄,仍可与上诉人形成劳动关系。伍第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工伤。伍第富没有被行政机关认定为工伤,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据本案事实进行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11、 湖南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长中民四终字第00912号 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张志强称其满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广亮公司在本案审理中亦未主张张志强依法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了退休金,故本院采信张志强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主张。张志强虽满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在广亮公司工作,广亮公司支付报酬,双方成立劳动关系。原审法院以张志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认定双方成立劳务关系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张志强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张中民一终字第336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上诉人在年满60周岁后,并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终止,原审认为上诉人在年满60周岁后与被上诉人之间为劳务关系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12、 海南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海南二中民三终字第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此规定亦明确了按劳务关系处理的前提是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本案并没有证据证实徐坤英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故其虽然年满50周岁,在其没有依法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情况下,如按劳务关系处理,不利于保护其的合法权益,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为宜。
13、 贵州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遵市法民一终字第310号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还应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前提,本案中在邱宗福达到60周岁以后,上诉人并未提出终止于邱宗福的劳动关系,且双方实际上也一直在履行劳动合同,同时由于邱宗福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亦未领取到退休金,原判据此认定宏大公司与邱宗福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并支持其合理诉求并无不当,对上诉人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因邱宗福满60周岁时终止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14、 西藏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藏法民一终字第49号 本院认为,旺杰次仁在喀瓦坚公司连续不间断的工作了21年,本案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旺杰次仁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因此对于喀瓦坚公司有关自旺杰次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该公司与旺杰次仁形成了劳务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15、甘肃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甘01民终1215号 本案中朱美兰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为劳动关系。
16、青海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宁民一终字第283号 本院认为,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并无关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得再参加工作的禁止性规定,也无用人单位禁止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规定。
17、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新民再299号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0年9月14日施行前,此类案件各地法院通常认为是劳务关系进行审理,该解释颁布施行后,此类案件才按劳动关系处理。
18、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宁民申字第419号 本院认为:王培先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与富康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或终止。
第五种:直接认定为劳务关系型。(初步统计了12地高院的裁判准则。以经济发展居前的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为首)
1、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桂民申字第89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由此可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成立劳动关系,而是成立劳务关系。
2、 浙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浙民申字第735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葛月梅与远东化纤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3、 广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383号 本案中,崔先托入职美景龙公司工作时已满60周岁,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并无不当。
4、 安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皖民申字第00428号 本院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唐智出生日期为1950年5月16日,其于2012年7月到天津奥特公司工作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唐智与天津奥特公司之间应为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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