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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还能被认可吗?
劳动者,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还能被认可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还能被认可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认为有两种可能。
一种可能是从年轻一直在这个单位干,这个单位一直没有给入保险,已经跟单位行成了实际劳动关系,即使超过了退休年龄,单位还有义务给入保险。因为超了年龄不管本人的事,是单位的失误造成的,单位应该尽快给入保险,超了的年限还得给补上。
另一种是到了退休年龄以后才到单位工作的,这种情况单位就没有责任为其入保险了。
这是本人的见解,不知道对否?你认为呢?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问题应该认可,有的是留用,也有反聘的,象这些关系还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可分为以下六种情形:
1、按照国家规定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后,又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返聘回原单位提供劳动的;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未经批准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经批准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的;
5、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仍在该单位继续工作的;
6、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没有与任何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之前解除了劳动关系,达到退休年龄后又在用人单位工作的。
第1、2种情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第3种情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单位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
第4种情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单位形成的是劳动关系;
第5种情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单位形成的关系情况较为复杂,应视情况而定。若签订了劳动合同,且签订的合同期限长于或等于现今劳动者工作的期限的,为劳动关系;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与工作单位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
第6种情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无论劳动者之前是否缴纳养老保险,只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到用人单位工作,其就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项的规定,其与工作单位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1、劳动关系是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于劳动的事实而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的基础法律关系。因此,确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处理有关劳动法律事务的基础。
在形式上,我们通常以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来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合同只是一个表面的载体,在认定劳动关系方面仅具有证据的意义,我们应当探究其本质,明确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从逻辑上讲,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劳动关系是因,签订劳动合同是果。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基于其劳动的法律事实,并非基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如果用人单位与一名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双方未发生用工事实,仍不能建立劳动关系。
2、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具备下列特征,即可确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确立劳动关系的一个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律规定。关于能够体现劳动者年龄要求的法律规定主要有这么两个:1、《劳动合同法》第44条将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之一;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将这一规定进行扩大的解释,规定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在目前的仲裁、诉讼实践中,仲裁员、法官往往据此认为只要劳动者的年龄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不再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要求,就不能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3、目前我国确定劳动者退休年龄的法律文件只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其中规定,男女不同的年龄、岗位退休,男工人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工人退休年龄为50周岁,女干部退休年龄为55周岁,在符合某些特定条件下,可以提前退休。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在就业或者再次就业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何种法律关系,并无明确法律规定,按照实践看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按劳动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应将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作为衡量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依据,而不能简单的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标准:对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管其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继续或重新就业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即使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只要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则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其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一系列劳动法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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