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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还能被认可吗?
劳动者,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还能被认可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5、 北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京民申1166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一、二审法院认定刘亚杰与保洁分公司之间不属劳动关系,而是形成劳务关系,刘亚杰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正确。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作裁定并无不当。
6、 云南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云高民申字第836号 沈云芬于1991年2月12日已年满50周岁,自当月起,沈云芬与河西中心小学之间的劳动关系即自然终止,沈云芬虽然继续在河西中心小学工作,但双方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
7、 重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渝民申1733号 由于张保宇生于1946年3月16日,2006年3月16日已年满60周岁,达到了国家规定的男性工作人员退休的法定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张保宇于2012年2月1日与雷士公司签订的《职工劳动合同》因张保宇超过国家规定的6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张保宇从2012年2月1日起与雷士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该《职工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关系的协议。
8、 山西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晋民申字第776号 本案中,李某某生于1963年2月15日,到2013年2月15日其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时劳动关系终止,李某某与清亮环卫公司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
9、 上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176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刘三田于2012年3月19日年满50周岁,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故其与小东门社区中心的劳动关系已于该日终止。此后,刘三田虽仍继续在该中心工作,但双方建立的系劳务关系。
10、江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苏民申1836号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徐林华出生于1962年8月16日,其劳动关系应在2012年8月16日终止,其后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获得经济补偿的条件。2014年7月10日徐林华申请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11、河南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商民终字第2154号 被告王爱华1954年7月27日出生,至2014年7月27日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4年7月27日之后不再属于劳动关系。
12、湖北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民申字第00831号 本案中,杨秀英于1959年2月6日出生,至2009年2月6日已年满50周岁,当时其与瑞臣公司劳动关系因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之后杨秀英至睿博公司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目前司法界没有统一的观点,各地意见不一致!
对于法定退休年龄,目前已无争议。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06-02】、《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2001-05-11】等法规文件,确立了男职工退休年龄为年满60周岁,女工人退休年龄为年满50周岁,女干部退休年龄为年满55周岁,特殊工种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者可提前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不过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待遇与用人单位形成什么关系,笔者通过浏览全国31个省市的司法观点,得出如下结论,由于资源有限,部分观点不对之处,还望批评指正。
第一种:有明确会议纪要,不区分具体情况,统一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界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持有此种观点的地区如下:
1、 北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2014年5月7日】 第十二条、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用工关系的,如何处理?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上述人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主张权利。
2、 广东 《广东省高院、劳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 2012年7与23日】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3、 江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2009年12月14日】 第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4、 浙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 第十四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其向聘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否支持? 答: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接受单位聘用的,其与聘用单位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劳动者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而向聘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且聘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应予支持。
5、 四川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6年1月15日】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6、 山东 山东省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鲁高法[2010]84号】 第十五条、下列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2)用工单位招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而发生的争议; 备注:山东省从2010年9月14日开始改变了司法观点,统一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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