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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漏缴社保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吗?
劳动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漏缴社保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如果是因为公司原因造成的未缴纳社保,劳动者提出解除,则一般认定为公司违法解除,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并依法为劳动者补缴少缴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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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作为一个执业律师接触过类似的问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离职时明确提出,劳动者在离职时未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其之后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希望能帮到您。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综上所述,是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的,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可详询咨询。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通常可以。
但如果是因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的,则情况较为复杂,存在地方差异。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首先要保存好你参加工作时间的证据,然后打当地社保局电话等着公司自己跟你谈吧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内,存在因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虽建立了社保账户但缴纳险种不全情形的,劳动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如果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只是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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