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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下班路上意外死亡,可以索赔用人单位么?
工伤,用人单位,劳动者农村妇女下班路上意外死亡,可以索赔用人单位么?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53岁农村妇女在镇上服装厂上班,傍晚六点下班途中自行车摔倒意外死亡,可以索赔用人单位么?大概可以索赔多少,不走法律途径,协商的话大概多少钱合理!感谢感谢回答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邀!
53岁农村妇女属于超龄进城务工人员,虽然年龄己超过国家规定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其并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依然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我国《劳动法》只规定不得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是并未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上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一定是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一定丧失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只有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才属于退休人员,此时才会丧失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如果劳动者只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若其所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未达到法定要求的最低缴费年限,此劳动者不具有享受社保待遇的资格;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均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表明双方均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愿,双方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此规定说的是己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己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并未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有些劳动者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社保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因此,53岁农村妇女下班途中意外摔死,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赔。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申请工伤认定,但是,根据你对事件描述很难被认定为工伤事故,在不被认定为工伤事故的情况下,以职工非因工死亡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一般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有三项赔偿,即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由所在省市规定,可到当地社保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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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是时间差问题。如果她有得险在上下班各半个小时之内均单位按事故的赔尝有保险公司承担。不是没有时间定理。谢谢小编。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应该得到,赔尝!只要在单位上班,就应该得到赔尝!和年龄没有关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53岁的农村妇女,下班路上意外死亡,是不可以索赔用人单位的。
确实工伤保险条例中有一款规定是,上下班途中,发生因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问题在于,女性工人法定退休年龄是50周岁,如果年龄超过50周岁,双方之间就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了。就不应当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节,也不能认定为工伤,除非用人单位给改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但是这又是不可能的事情。
所以,这个问题可能很遗憾,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从人之常情角度,给予一定的慰问。
当然,若是交通事故,我们可以追究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他们应该按法律给予民事赔偿。
值得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我们在工作中发生了工伤,一定要经过社保部门进行认定,才是国家认可的工伤事件。然后,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肯定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了。
如果被认定上工伤了,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也没有关系,因为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当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工伤待遇先行支付,同时通过法院诉讼方式,申请其他待遇方面的强制执行。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可以,这个是工伤。
上班与下班的必经之路出事都是工伤的范畴。
具体你可以看看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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