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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以要求赔偿吗?
劳动者,用人单位,员工员工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以要求赔偿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员工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以要求赔偿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赔偿是肯定的,问题是怎么赔、赔多少,这才是关键。
1、损失是你工作失误造成的,你铁定是有责任的,不赔点损失说得过去吗?不让你出点血,你能吸取教训吗?能让人服气吗?能以儆效尤吗?自己犯了错,就要敢于承担责任,主动承担责任,没什么大不了的 ,吃一堑长一智,好好总结经验教训,多从自身找原因,说不定坏事变好事,大大利于自己的成长。
2、赔偿多少的问题,主要依据损失的程度和造成工作失误的原因来综合评定。
如果损失不是很大,影响不是很坏,全赔、不赔或少赔,都不是问题,不要过于计较,服从领导研究决定,把这页尽快翻过去,专心投入工作才是正道。
如果损失较大,自己无法承受。那就诚恳地向领导检讨,请求宽大处理。如果领导做出的处理决定,自己能够承受,就坦然面对,接受处罚;如果无法承受,大不了引咎辞职。
如果你的工作失误没有如何理由可讲,责任完全在你,那全赔是应该的,只陪一部分,那是领导照顾你。
如果你的工作失误有情可原,受客观因素影响造成的。那就不应该全赔,可以要求领导慎重对待,公平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可以要求重新处理,或按程序申诉。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感谢邀请,就这个问题,分享我的观点:员工过失造成公司损失的是否要赔偿?
首先第一点要明确,员工的过失是什么样的过失,是有心之失,还是无心之过,是否有客观原因造成的,这样才能确定员工的过失在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之中所占比重 ,
第二点要看公司管理制度里面是否对此项情况有相关规定,因为在《劳动法》中,并没有相关规定,但《劳动法》同时规定,公司可以在法律允许范畴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因此如果公司有这方面相关规定,可参照执行,员工可根据过失造成的相应损失,及个人应承担的比例,进行相应赔偿,赔偿金额可在员工工资内逐月扣除,但每月所扣除金额比例不能超过员工工资的20%。
第三点,要说明的,除非能够证明员工是蓄意破坏,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否则,公司的损失不能全部由员工本人承担,因为公司也会存在管理不到位,领导要求不严,保护措施不够等多方面的情况。
综上所述,是否员工要赔偿公司损失,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个人看法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入职满一个月,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有可能面临员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员工入职未满一个月,出现旷工,一般是按照公司规定处理,扣工资甚至辞退。劳动法并未明确旷工应如何处罚,但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是否应该赔偿用人单位,这需要区别对待: 1、劳动者故意造成的损失需要100%全额赔偿用人单位,比如因为失恋啊、心情不好啊,故意破坏用人单位的产品、设备等;并且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公司规章制度,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的,需要赔偿用人单位50%左右的损失;明显可以避免的错误,比如因为违章操作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喝酒后工作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一半左右的损失;并且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公司规章制度,达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造成一定金额以上的损失的,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3、劳动者一般过失或者正常工作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造成的经济损失,无论大小,均不应让劳动者承担。比如让没有保管义务的销售员承担盘点后的货物损失。用人单位不能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如果数额较大达到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关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数额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未达到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数额,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无法胜任岗位给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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