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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交房多年后开发商要卖地上车位,小区业主不同意, 你怎么看?
车位,业主,开发商鹤壁:交房多年后开发商要卖地上车位,小区业主不同意, 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现在很多小区停车矛盾的集中点是地上车位问题,其往往有两个极端:一是,有的本该属于全体业主享有的权利,由物业公司享有了,地上车位停车费成为物业公司的钱袋子,但物业只负责收钱,对于车辆停放缺乏管理。二是,有的本该规范管理的地上车位,由于业主或业委会比较强势,小区停车处于失控状态,车辆随便进出、随意停放,原有的车辆禁止进入的公共空间都被机动车挤占,造成小区环境糟糕、居住品质下降。
对于地上车位,业主应该充分行使好权利。为了在停车和小区品质间取得平衡,完全免费使用并不可行。最佳方式应该是:1、适当收费,2、只面向业主,3、不固定出租,4、先到先停,5、一户只允许停放一辆机动车。收费可以交物业公司,鼓励其加强管理,结余资金投入小区环境改善。这样小区的地上车位最大程度充分利用,又不会因免费而被恶意占用,小区内的居住环境也不会被破坏。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首先要说清楚是小区规划内的车位吗?区划内的归属全体业主共有,是租是无偿使用有业主表决。开发商要是卖规划区内的属于侵权,业委会可以出面制止,不行就去法院起诉,打侵权官司。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觉得要有一个名词的解释,公摊面积不是我们想象的,公摊面积指的是你房产所占地面积,而不是小区的所有面积大家评分,另一个就是消息中地上车位到底是什么样的性质?并没有说的很清楚,所以不好评价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小区外销售完毕后,地面车位归属全为全体业主共有,因此,开发在规划中如果没有剥离车位归属全,那么,车位只能以出租的形式出现,而出租收益归属业主,用来小区物业费的不足或者车场维护等
开发无权将地面车位进行任何名义的销售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把事情的全部说出来,不要截头去尾……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总体上来说,车位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能办出产权证的,另一种是不能办出产权证的。所以在大家购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签署的是《机动车位购置协议》,还是《车位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
常见的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也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只要列入了公摊,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因为是全体业主共有。因此该类车位不可以购买产权但可以租赁。另一种是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不同于其它车位,有着其特殊性。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此外,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
那人防车位可不可以进行租赁呢?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人防车位的租赁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部分法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出售和转让人防工程的产权和使用权,转让人防工程车位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买受人利益,即使双方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
观点二、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交由开发商开发管理的,开发商可以通过租赁人防车位获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因此,如要租赁人防车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门的许可。而且,租赁人防车位存在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该车位被政府部门无偿征用的可能性。
最后,大家在约定租赁期限还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问题有必要和大家探讨一下。
首先,关于公摊。公摊面积指的是计入容积率的建筑物面积。所有非建筑物,包括空地、道路、绿化等面积;和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物,包括架空层、地下车库等面积,这些都不属于公摊面积。将不属于公摊的建筑物、非建筑物称为公摊面积是不严谨及有误导性的。这些面积的归属物权法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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