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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如何理解和处理好与物业的关系?
业主,物业公司,物业业主如何理解和处理好与物业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物业管理是什么呢?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又是什么?我们不妨从最基本的法律规定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而这个共同管理权利的行使和实施过程就是物业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如果业主不是自行管理,而是委托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都是管理人)行使并实施这个权利,这个受托人,就是物业管理人。当然,这里的人是指法律意义上的拟制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如果委托的是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那该企业(法人)即成为管理人。它实际上是代行共同管理权。
可见,从法律上讲,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是很清楚的,为什么还会出现那么多的冲突呢?下面我们就来找找原因。
物业管理都包括哪些内容呢?前面说了,物业管理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行使并实施“共同管理权”的过程,那么它有哪些内容呢?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包括了“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简单来说,就是“维修、养护、管理”“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以及“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当然,这个定义已经扩大了物业管理的外延,具有中国特色,其成因及优劣与今天的内容无关,就不展开讨论了。
这些内容,有些与我们的居住者密切相关,比如保安、保洁、绿化。有些则与业主密切相关,但平时或许我们感觉不到,比如电梯、水泵、照明、给排水管网等设备和消防、防水、门禁等设施。这些活动,有些是实现住宅功能的基本条件,比如电梯、水泵、给排水等等。有些则是保证生活品质的需求,比如保安、保洁、绿化。所有这些,都是实现建筑物住宅功能的重要前提。
接下来,再看看物业公司是什么?物业公司是受业主委托,实施业主“共同管理权”的专业机构,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专业机构。
当然,按照法律的规定,业主还可以选择“自行”或委托“其它管理人”。但现实中并不是主流形式。一是业主通常并不具备管理能力,二是我们还没有产生完整的“管理人”制度。因此,业主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仍然是目前最主流的物业管理形式。
在这个过程中,业主不仅仅委托了“共同管理权”,还同时替居民采购了居住服务,当然,这个也是中国特色。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特色正是导致我国物业管理问题与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除非“业主”与“居民”高度重合,否则“业主”替“居民”采购的服务是不可能与需求高度一致的。显然,从这个角度来看,在立法层面,就已经为物业管理冲突埋下了隐患。
说到这里,我们就不得不说说第四个问题了:什么是业主?其实“业主”这个称谓同样是不规范的用词,它源于港台,经《物权法》的确认而成了又一个中国特色。
其实,业主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 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
房屋所有权经登记而设立,权利人的权利由房屋权属证书证明。而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登记是行政事务,我们并不直接关联。房屋权属证书通常是我们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唯一证据。简单来说,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权利人就是业主。
说到这里,我们就不得不说说居住小区中的另一个重要群体——居民。我们现实中常见的物业管理冲突,绝大部分当事人是居民,而不是业主。即便他同时具有业主的身份,也是因为使用权以使用人(居民)的身份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业主与居民的冲突。
其实,业主与居民之间的利益本来就是不一致的,肯定会发生冲突。只不过这种冲突因为物业公司的介入和居民的业主身份,看起来成了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冲突。其实本质上就是业主与居民的冲突,因为物业公司是接受业主的委托来实施业主的共同管理权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物业公司代表的是业主的权益。只不过,因为历史的原因,物业公司和业主都没有清晰地认识到这一点。我们现实中的物业公司,相当多数还是那个最原始的大业主——开发商聘请(指派)的,它并不会当然维护我们这些新业主的权益。尤其是当这些新业主有可能危胁到物业公司的生存的时候,它也只能选择紧紧团结在开发商周围以求自保了。当然,开发商是原始的大业主,物业公司受它的委托维护它的利益无可厚非,但是,开发商将房屋出售后,业主就换人了,而很多物业公司并没有因此而及时转变身份,依然对老主人“忠心耿耿”,这不但造成了新老业主之间的冲突,也导致了业主与居民利益上的冲突。因为随着新业主的入主,带来的不仅仅是委托人的变更,还有大量的居住利益的诉求,这是必然的,因为“房子是用来住的”(引自习近平总书记十九大报告)。
其实,同为业主,其利益就应该是趋同的,不应当有利益冲突。但当新业主带来了居住利益之后,这二者的利益诉求就出现了分歧。这实际上就是业主和居民的冲突。业主和居民不是一样么?怎么会有冲突?这个问题实际上反应出很多人都混淆了业主与居民的概念,这就可能导致那些拥有居民身份的业主在利益诉求方面的分化,最终导致业主这个群体会产生诉求的多样性,也从一定程度上让物业公司感觉无所适从。都是业主,你要这样,他要那样,到底哪样?这显然不如那个原始业主的诉求来得清晰,明了。
业主和居民可能的矛盾,我们可以举个例子来说明。比如停车吧。咱们假定这个停车场没有权属争议,属于业主共有。那么,对于业主而言,这是共有收益的来源,也是全体业主的利益所在。对于单纯的业主而言,这个收益自然是越大越好。而对于使用人来讲,停车费意味着居住成本,当然是越低越好,不收费才好。这就有矛盾了。但是,单纯的使用人(居民)自身是没有决定权的,他只有法律规定的选择权与知情权。嫌贵?可以不存车。但当他同时拥有了业主的身份时,他转而可以用业主的身份来主张居民的权利,“我的地盘凭什么你收费?”这显然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心态。但是,法律上有权“委托”物业公司的业主可不是指每个业主个体,它是指业主整体,这个业主只能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共同决定”来表达诉求。对于单个业主的诉求,物业公司即便是个负责任的被委托人,也只能在法律与合同的范围内考量,而不可能照办。如果这个物业公司比较生硬,甚至可以不予理会。这就事实上很可能造成物业公司与这个业主的冲突,进而会被很多人演说成物业公司与全体业主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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