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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房屋建好后,不是先成立业主委员会,而要先进驻物业公司?
业主,小区,物业为什么房屋建好后,不是先成立业主委员会,而要先进驻物业公司?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物业管理条例》是充分考虑了,业主入住初期至成立业主大会之间物业服务会出现真空期的实际情况,规定由开发商根据市场竞争机制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业主入住初期小区的保洁服务、绿化管理、秩序管理、消防管理、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小区物业及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承接,这一切是需要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去完成的。试想,如果业主入住时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的物业进行管理会是一个怎么样的景象。业主入住初期,小区内的设施设备都处于磨合期这时候正是需要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对于这些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如果这时候没有专业的人士进行维修,维护和管理业主的生活和安全是不能得到保障的,这样的小区你敢入住吗?
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是房地产产业的延续,一些规范的房地产项目,物业管理企业通常在设计阶段就已经介入。在设计阶段就对今后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硬件设施做出合理的规划和安排,在售楼时发展商对小区的物业管理的定位、服务的项目、服务的质量、管理费的收取都会有明确的规划和安排。业主在购房时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居住的小区,而不是要求发展商改变原小区物业管理的定位、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及收费标准来满足业主的要求。
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后,如果大多数业主对原发展商制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小区规约有不同的意见,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全体业主决定是否进行修改,只要经面积占总建筑面积1/2,且人数占总人数1/2的业主同意,就可以进行修改。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喜欢的关注、点赞、转发,在我的个人主页上能够看到更多有关物业管理的文章。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是一个好问题。
即使是普通农村老百姓盖房子,在建盖房子的过程中,他们都是非常关心建房的材料、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方面的,并且会随时到旁边看着,哪里不好啦,都会提醒一下。
可是,如今在城市的居民小区住宅开发项目上,即使是签订了购房合同后,业主也是不能随意到施工现场去看看,这是极为反常的,不符合常理的事。
而且,由于在签订购房合同后,至交房前的这段时间,或者说到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的这段期间,如果没有业主代表的参与,开发商代收的款项,甚至都发生过发商挪用、跑路的情况,还有欠农民工工资被堵项目工地等都发生过。甚至发生过开发商将业主所购房用于抵押的事。也就是说,会有许多的遗留问题会产生,进而让小区隐藏着大量的矛盾。
另一方面的情况是,假如业主是一家单位,或者说是一家,那么在建设过程中,业主是可以有代表参与到项目的过程中进行监督沟通协调等等。可是,为什么众多业主购房的小区,就不能有业主代表参与进去呢?
正是因为发现了这众多的问题,本人这几年来一直在推行这方面的尝试,就是在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就可以组织业主代表提前介入到项目中去,比如暂且称为项目建设业主监督委员会等,从起步阶段就介入。比如:假如开发商代收了公共维修资金,那么为业主代表就知道,并且可以督促开发商及时把代收的维修资金打个公共维修资金账户中,以防被其挪用。假如开发商资金链断裂,业主代表也能及时知道,并可以组织业主采取一些必要的应对措施等等。
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即使是住宅小区建成交房后,在住户入住达到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时,很多业主都抱着冷漠的态度,不参与。甚至很多人还抱有阴暗的心理,认为牵头成立业委会的人存有私心,有利益目的等。如果在刚签订购房合同后就要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那可以说,大部分的购房者的态度会更加的冷漠,并且还会认为是多管闲事的。
另外,从目前的法规来看,在交房前成立业委会,是不符合的。但是本人的观点也认为,虽然达不到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但可以通过其它的方式,让业主或者业主代表提前介入,参与到小区建设过程中,业主应该而且必须要知道的相关事项。当然,代表也不能过度干预人家的施工及建设进度。有条件地方,完全可以跟房管部门等充分的沟通交流后,争取作为当地的试点,推行这个事情的。这样做下来,我相信可以大幅度地防止居民小区的很多遗留问题的发生。如果这个试点效果不错,也可以进行总结后,向各方面呼吁,修改现今的相关法规。
居民小区里可以研究探讨的内容实在是太多太多啦,有兴趣的朋友可关注我后,一起互相交流吧!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盖好房屋,先成立业主委员会,再请物业公司进驻,这完全是一个不切合实际、十分幼稚的问题,无异于痴人说梦。首先,小区管理的决策机构是业主大会,而业主大会是由小区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以及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必须经过专有建筑面积占小区全部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也就是常说的双过半。对于新建小区,业主购房时间不可能整齐划一,而且又缺乏联系的方式和场所,根本不具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基本条件。即使勉强能够召开,也无法达到法定的双过半要求,选举也是无效的。其次,在交房的前后阶段,有大量的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必须有效衔接。诸如交房、验房、入伙手续的办理,装修管理、卫生清洁、水电缴费等等。这些工作也只有开发商才能完成。小区业主陆续入住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没有几年的时间,根本不具备召开业主大会的必要条件,当然也就无法选举业主委员会,更遑论选聘物业公司了。(插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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