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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了3个月的工资没发,现在离职了,用什么办法可以让他们快点发工资?
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公司拖了3个月的工资没发,现在离职了,用什么办法可以让他们快点发工资?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公司拖了3个月的工资没发,现在离职了,用什么办法可以让他们快点发工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首先,拖欠工资就是公司的过错,不管是任何原因,工人劳动付出,拿到自己的酬劳,是天经地义的。拖欠员工的工资,就算是离职后的员工,公司还是拖欠工资不愿意支付的。方法我觉得就只有两个:
1.可以私下的协商:先去找公司领导进行协商协调,索要因拖欠而未发的工资。如果这样公司同意支付工资拿到劳动报酬是最好的,对公司对自己这样造成影响也不会太大。
2.其次,如果与老板协商未果,那我们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来参考了,我们就可以去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让劳动监察大队进行处理,一般的问题到这里就可以得到解决。
3.最后,如果劳动监察大队处理以后还是不行,那么此时就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从劳动者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情况。并且在解除劳动合同以后依然未支付劳动所得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可拖欠劳动者工资,否则会产生严重的法律风险。 以上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参考。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集体反馈,员工方和公司方达成共识,如果共识不行就去劳动局反应。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找当地劳动局投诉,这个方法很管用
二,再找媒体曝光
三,这些都不灵的话只有放个大招了:到法院起诉,保存证据和公司打官司直到把官司打赢为止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感谢邀请!
拖欠工资是没有任何理由的,但实际上很多这种情况,那么我们就不同事例不同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一、你因为什么离职?办理了正常的离职手续了吗?如果没有,还是以协商为主。以下就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请细读: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以上可以看出,如果不以正常手续离职,比如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等等,那么单位可以有理由少付或者拒付工资,那么就只能走劳动仲裁或者法院形式了,那样会浪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二、如果是正常辞职,或者单位以某种理由辞退,可以参照以下几点来看,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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