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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五年,现怀孕三个多月,公司让我停薪留职,或者换很远的地方上班?合理吗?
女职工,用人单位,停薪留职入职五年,现怀孕三个多月,公司让我停薪留职,或者换很远的地方上班?合理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入职五年,现怀孕三个多月,公司让我停薪留职,或者换很远的地方上班?合理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邀!
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中,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倾斜的特殊保护,单位这种行为不合理也不合法。
公司让你停薪留职或者变相辞退(让你到很远的地方上班,公司的真实意思就是变相辞退。)在“三期”中女职工有相关的法律特殊保护,一般公司不会在这个时期辞退女职工,公司让你到很远的地方上班,目的是让你知难而退,让你主动申请离职,那样公司就不用向你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其实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公司让你到很远的地方上班,增加了你上下班的辛劳程度,也就是间接地增加了你的劳动量。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当的劳动。
对于怀孕7个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三期内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产假期工资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按规定可享受标准工资75%的哺乳期工资。
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在“三期”女职工做出倾斜性的保护。用人单位应遵守女职工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内,不得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就可以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以自身经营状恶化或者以女职工因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女职工。并不是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都不能辞退;如果“三期”内的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用人单位在你孕期让你停薪留职或者让你舍近求远上班,属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执意弧行,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维护你的合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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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合理。为什么要你停薪留职?无非就是想少出点钱吧?如果你是想孕期请长假的话,倒是可以接受这个建议,但是很多单位都是允许请病假的,病假期间应该有病假工资,而且,产检也应该有产检假,这个是不扣工资的。如果你想孕期继续上班的,完全有权力拒绝,单位不能以你怀孕为借口让你停薪留职。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是入职8年国企,3月份发现怀孕,然后本来我是在很远的乡镇上班,孕初期孕吐比较厉害,然后请年休假~婚假~病假,5月份后来领导体恤调到离家近的城区上班,工作比较轻松,心里无比感谢领导的体恤。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从人情上来说单位的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合理的。但是作为一个律师,谈合理不合理,对你没有太大的帮助。分析下单位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许对你更有帮助。
第一,单位安排你停薪留职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正常情况下,你怀孕以后,如果还能胜任原工作,就应该继续从事原工作。如果怀孕以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了,单位应该给你调整相应的工作岗位,而不是安排你去一个非常远的地方上班。
第二,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单位在没有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强行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三,劳动者怀孕,不影响原工作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
总结建议。主要看员工怀孕是否胜利原工作岗位的工作。双方对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建议劳动者能够详细咨询专业律师,得到权威明确的指导,以免自己不懂法律而损失相关权利。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当然不合理,这是在变相解雇你或者是在逼你自己辞职,不想承担你的产假,你可以拒绝,公司敢开除你你就可以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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