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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教师加班用餐时猝死,当地人社部门4次认定不属工伤,你怎么看?
工伤,老师,工作山西一教师加班用餐时猝死,当地人社部门4次认定不属工伤,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此案历经7年才最后定论,一名人民教师在家加班死亡,一份工伤认定在人社局和法院之间经历了7年,一般人是坚持不到最后的。但我们最终相信法治的公正,冯芳弟终于可以瞑目了。
现在的这起案件,跟冯芳弟案子极为相似,所不同的,就是一个是在家加班导致死亡,一个是加班间隙用餐时间死亡。但本质上没有任何不同,都是加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自然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的死亡,理应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门对于工伤的严格把关是正确的,但是,也不能为了严格而严格,对真正的工伤不予认定。现在也已经是多次反复了,4次人社部门申请认定,3次法院判决,一次政府行政复议,但是,人社部门仍然认定不是工伤,这让家属情何以堪!
现在,段老师的家属已经没有勇气“耗下去了”。说真的,放到谁的身上,都难以耗下去。但是,段老师的家属,千万不能放弃,否则死去的段老师将死不瞑目。最多,诉至最高院裁决,坚持下去,工伤就是工伤,事实就是事实,坚持,坚持!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看标题,第一,觉得老师真的好可怜。第二,表示很愤怒。本着不传谣不信谣的理念,还特意去查了一下,看是否有这类新闻报道。发现确有其事,那就要来咆哮了。为老师呐喊助威。
事件的大致信息如下
老师从大学毕业至生命结束的时间发展大致如下
2014年7月,大学毕业
2015年7月,经某小学公开招聘,入职工作
2016年9月,交流到城区的一所小学任教
2017年1月,在寒假的情况下,接到通知,回校做学校档案入册造表汇总工作
1月18日起,连续加班。
1月21日,因学校无食堂,到学校安排的校外一家饭店吃饭,在吃饭时,老师突发疾病,经送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引起热议的主因
一,老师是在假期,因为学校通知,回校加班。是在连续加班的情况下,在学校的安排下去吃饭,然后突发疾病死亡。以我们的正常理解这是属于工伤的。
二,人社局认为,是属于吃饭时间,所以不属于工作时间,而且突发地点在饭店不是学校。不能认定为工伤。按这个逻辑那就是老师的死亡,与工作无任何关系。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假如有一家公司属于化学试剂制作公司,然后工作人员不小心误入有毒食品。然后午餐时间,毒发身亡。但是毒发的时不候在公司,在大马路上。所以与公司无关,不属于工伤。说实话有点像强盗逻辑。
第三,经过两年了,人社局还是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实在是寒透人心。可以说是店大欺客的另类展示。
个人愚见
老师是因为学校的通知而去工作,加班。是在连续加班的情况下,引起的突发疾病死亡。所以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很明显的与工作有关。怎么能因为时间和地点的原因去判断是非。不予认定工伤,有点过于霸道。还是在法院三次判决外加一次政府行政复议,撤销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下。人社局坚持自己的违背常理的决定。实在是让人无法理解。
你是怎样认为的呢?非常欢迎各位的热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是他爹,不是工伤也是工伤,还有其它的各种奖励,表扬等等……。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任他东西南北风,我自岿然不动。
好一个稷山县人社局,油盐不进,软硬不吃,硬是守着“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的字面理由,从一审、二审、终审,以及县政府的行政复议,站到了《法制日报》的风口浪尖,也引来我们的围观。
对于这件事情,我们应该怎么看呢?
第一、该老师是寒假加班,又是学校组织的午餐,属于没有疑义的工伤
在上下班出事就属于工伤的年代,这位1990年生人的年轻老师,走的太早,也是没有疑义的工伤事故,是需要人社局进行保险赔偿的。可是该人社局,从2017年寒假事发,硬是抗到现在,就是不认定属于工伤。
第二、人社局的理由,站得住脚吗?
在这件事情中,学校方面做的很到位,面对人社局的质疑,前后出具加班书面通知,证明是在工作时间,然后出具集体用餐报销发票,证明是学校不提供用餐的特殊情况下工作地点外移,可是人社局,就认定了一点:该老师不是倒在课堂上,不是倒在学校里,而是吃饭时间,更是校外,不予认定。
第三、面对法院三审和行政复议,为什么人社局还可以拖着不办?
这件事情,比较让人感到吊诡的一点是,面对法院的判决,人社局为什么可以死抗到底,从一审到二审,到终审,再到县政府的行政复议,都一致认定这是名符其实的工伤,可是人社局就是不予认定。法院还无法强制执行,最后还是《法制日报》曝光此事。
第四、家属奔走两年,已经身心俱疲,也不再报希望
在这个前后扯皮,人社局一家独大的交锋中,最感到寒心的是出事的老师家属,于法于情,认定工伤,得到应有的赔偿,本来是正常不过之事,却没想到卡在了工伤认定的环节。拿不到赔偿的,是老师一家,可寒心的是所有教师。
结束语:事情到现在已经一年半,并且已经从稷山县传播到我们面前,这样的消息让人不解,也让人遗憾,也希望《法制日报》的点名批评,我们的热议和讨论,能够让此事得到解决。也许,人社局认定工伤的原则和条例,也需要变通更改一下。
最后,希望家属节哀,希望善后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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