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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教师加班用餐时猝死,当地人社部门4次认定不属工伤,你怎么看?
工伤,老师,工作山西一教师加班用餐时猝死,当地人社部门4次认定不属工伤,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所以人社部门不但不应该推卸责任,相反还应该给予相应的关怀和慰问,让其家属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老师是最受人尊重的职业,国家的人才都是老师培育的,现在国家注重教育,对此事件也要引以为戒,要关注老师的健康问题,让老师工作也能够劳逸结合,然后有更充沛的精力去投入到教育中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是山村老师,每天为您解答教育领域里的疑惑!关注我,走在教育领域不迷路!
正处于绽放的年龄,还未来得及育桃培李,就过早的凋零,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又有多少人能真正切身感受。身为教师,看到这样的悲剧时,除了对猝死的同仁表示痛惋之情之外,只能祝愿天下所有的教师们都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身体!“身体是育人的本钱”没有强健的身体,一切都是浮云。
先来了解下事情原委:
这名猝死的年轻教师是一名年轻的90后,对于80后来说,用小鲜肉来形容也不为过,这名老师于2015年考入编制正式成为教师队伍中的一员,在2017年寒假期间收到中心校加班通知。加班时间为:上午8时——12时,下午14时——18时。12时10分左右,加班老师相约陆续到达饭店就餐。12时56分左右,该老师在就餐过程中突然捂住肚子面容痛苦,一同就餐的人员扶住该老师并立即拨打120,随后救护车将该老师送往县人民医院急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由于在寒假期间加班,学校出面积极处理此事,希望能够让猝死老师家属获得一定的补偿,获得补偿那就需要被认定为工伤,但在人社局的审核过程中却被驳回。为此,家属把人社局告上了法庭,法院也认为属于猝死老师属于工伤,但人社局却不这样认为,继续上诉,但均被驳回,维持了县法院的判决。
但人社局却依然不认定寒假加班猝死老师为工伤,这样的处理方式真的很让老师们心寒。假期加班出现人身伤亡,最后却不能算为工伤,那这班安排了可以有理由不加了!因为意外谁也无法预料,既然人身安全没有保障,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完全有理由可以拒绝。
而且很多时候假期里的临时加班都是义务劳动,按照《劳动法》规定,加班是有加班费的,如果遇到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时平时的三倍。这些权益是否也该让老师们能够享受呢?很多时候,这些权益用一句话就给你化解——这就是你的本职工作!
既然没有加班费,在加班中出现意外连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这加班还有谁愿意去?就连法院都已经判决属于工伤,人社局却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这很难让人信服啊!什么时候人社局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不执行判决。教师原本就是“软柿子”,这样的处决只会让更多的教师寒心。让更多的人感到教师这一职业没有安全感,让更多的人远离教师这一职业。
结语:想要捂热一颗心很难很难,但想要寒了一颗心却很简单,一个简单的决定,一个不经意的举动都可以寒了一群人的心!愿这位猝死老师的家属能够节哀顺变,早日走出痛失爱子之心!
以上观点纯属个人愚见,不喜勿喷!你觉得人社局的处理合理?欢迎各位留言吐槽!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名90后小学教师,寒假期间被学校叫去加班,学校安排中午用餐时,突发疾病猝死。事后,家属4次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均不予认定。
即便期间经过法院3次判决外加一次政府行政复议,均撤销了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明确要求重新认定。然而,事发至今,已经两年半了,家属收到的依然是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加班用餐时猝死是不是属于工伤,这还是另一回事。令人诧异的是,就单单工伤认定的这个程序,竟然前前后后经过三次诉讼和一次行政复议,但是最后还是解决不了问题。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但是,这个案件经过法院诉讼,人社局前前后后都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同样的认定,这显然是与法律相违背。这个案件给了我们一个警示,若是通过司法诉讼之后,行政机关仍然拒不履行职责,那应当要有行之有效的办法解决,而不是让一个事情处于久拖不决。
法院在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相关单位采取罚款,提出司法建议等等措施,纠正相应的违法行为,以维护司法权威。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起案例,让我想起了2018年最高法判决的一起案例:
琼山中学教师冯芳弟是高三年级班主任、数学老师,2011年11月15日晚,冯芳弟任教两个班级数学考试,冯芳弟回到家中连夜加班批改试卷,次日早上七点左右,同校老师在冯芳弟家中发现其身体异常状况,送至琼山人民医院,抢救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向海口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海口市人社局不予认定。
家属不服,向海南省人社厅申请复议,人社厅维持海口市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家属不服,向海口市秀英区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驳回。家属不服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认定。海口市人社局不服要求再审被中院驳回。海口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决定,仍然不认定工伤,家属提起复议,海南省人社厅维持海口市人社局决定。
绕了一圈,又转了回来。家属自然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再次责令人社局重新认定,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最后一直到最高人民法院,最后裁定,冯芳弟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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