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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教师加班用餐时猝死,当地人社部门4次认定不属工伤,你怎么看?
工伤,老师,工作山西一教师加班用餐时猝死,当地人社部门4次认定不属工伤,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山西一教师加班用餐时猝死,当地人社部门4次认定不属工伤,你怎么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感谢好友美蛙英语的信任和邀请。因为涉及到法律层面的知识,我自认是个外行,而自己一贯坚持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技术人员处理,所以迟迟没有回答这个问题。
相关专业的回答我在这里就不发表任何评论了。但法律之外还有人情,年轻的90后教师尸骨已寒,老来丧子岂能忍心让失去亲人之痛时还得为此事长达两年多的奔波!
对当地人社部门的几点质疑!
1.教师加班猝死,虽是死于餐馆,但有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教师猝死的疾病不是因工作而诱发的?
2.法院的3次判决为何终不能改变你们的原有认知?
3.政府的行政复议为何没有得到支持?
4.是什么样的博弈导致贵部门如此的一意孤行,或者说你们这样是要以此事对抗什么,获取什么样的权益,抑或是你们存在什么样的顾虑与难题?
非得要事情曝光后才能妥善解决问题吗?
可喜的是我们看到很多事情经过媒体的曝光后都能得到妥善的解决!
可悲的是,为什么普通人走正常程序在某些地方某些部门会那么多艰难险阻,非得依靠媒体的曝光后才能迅速处理?
长达两年多的时间,经历3次法院判决1次政府行政复议,这其中得经历多少心酸,从报道来看,家人没去哭闹,没去上访,每一步走的堂堂正正,但结果呢?期望一次失望一次,再看到希望再迎接失望……
大胆预测,现在事情曝光了,不久后家人苦苦等候的满意结果就来了!
家人奔波两年,也许金钱的原因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家人需要有关部门的认定,从而让死者安息,在祭奠时能欣慰的告诉死者安心去吧,你是我们的骄傲,你是为教育事业而鞠躬尽瘁的!
人民日报最近有篇标题是“跪着的教师教不出站着的学生”。同理,遭受黑暗的教师教不出阳光的学生。希望所有教师所有学生都能向阳而生。
希望事情能妥善解决,希望这位年轻的同行能早日安息。
个人观点,欢迎指正,咱们评论区见!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是小学老师,首先我对猝死的老师表示自己的哀悼之情。才90后的年轻人,哎,想想都心痛。不管年轻人还是中老年人,大家都要注意自己的身体。老话说的好“身体才是革命的本钱”,友情提示大家多多关注自己的身体,失去了你,你的工作岗位上马上就会有新人代替,可是你的家人失去你。这个世界都变了颜色吧。
我对于法律不是很精通。我就事论事谈谈个人的看法。
这个年轻的老师是90年出生的,2015年成为一名教师,2017年寒假到中心校加班。加班时间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12时10分左右,加班老师相约陆续到达饭店就餐。12时56分左右,该老师在就餐过程中突然捂住肚子面容痛苦,一同就餐的人员扶住该老师,并立即拨打120,随后救护车将该老师送往县人民医院急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该老师去世后,学校积极地忙前忙后,要是对猝死老师进行补偿,就得人社局认定为工才可以,于是家属就进行了漫长的认定工伤之路!
学校中午用餐时猝死,人社局觉得,该老师是在中午吃饭的时候,突发疾病,并且地点是饭店,并非工作岗位,因此,不认定为工伤。家属对于此认定不满意,曾经上诉,法院均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决定工伤的决定,可是人社局对法院的裁定进行上诉,运城中院二审驳回了人社局的上诉,维持县法院的判决。诉讼费由人社局负担。2019年6月17日,人社局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就连县政府也曾就人社局不予认定结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提到。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在因加班用工作餐时间突发疾病身亡也属于“三工”(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合理延伸范围,将该情形认定为工伤,有利于维护职工及其亲属的合法利益。该老师是在放假期间加班加点工作,作息时间并不像正常工作条件下稳定有序,学校安排加班教师吃工作餐是因工作原因而延伸的工作行为。认定为工伤。
可是就是这样,人社局还是不予认定猝死的老师为工伤。针对四次不予认定的决定,家属表示:“我们有两个月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可以重新起诉,现在没有勇气继续耗下去,一家人很苦恼。”
我就纳了闷了,人社局这是怎么了,法院判决,不服从,政府行政复议也不理睬,人社局就这么牛掰呀。还是有什么内情我们不知道呢?
年纪轻轻的老师就去世了,我们普通人都有悲悯之心,并且也是给学校加班猝死的,按规定也属于工伤,怎么就到了人社局就不是了呢?
我们领导开会时说,就连我们上下班路上出现什么事情都算工伤,为学校加班,吃点饭,怎么就不算工伤呢!
我还有疑问,法院的判决,难道没有效力吗?人社局可以不听从法院的,可以凌驾法律之上吗?
再就是怎么可以帮助这家人拿到这份工伤的认定,人在2017年就去世了,如今身后事还没有解决,真令人寒心。
大家说说像这种情况到底属于工伤不?法院撤销了人社局的裁定,有没有法律效力,为什么人社局不执行法院的裁定,就连政府的行政复议都不理睬,人社局到底听从谁的领导?还是他们一言堂,自己说了算?
假如,我是说假如最后真的就不是工伤,难道叫老师加班的中心校就不用给老师补偿了吗?那以后哪个老师会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去加班呢?出了问题自己负责,这可真是对老师的尊重呀!
还有寒暑假、周六日老师的加班,到底属于加班不,按照《劳动法》,加班是要给加班费的,节假日加班,有的给的加班费是平时的3倍,那老师的加班应该得到加班费吗?免费加班,人身受不到保护,那我们凭啥给你们加班呢!
欢迎大家针对这个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觉得猝死的老师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吗?寒暑假加班该给加班费吗?老师可以拒绝加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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