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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教师加班用餐时猝死,当地人社部门4次认定不属工伤,你怎么看?
工伤,老师,工作山西一教师加班用餐时猝死,当地人社部门4次认定不属工伤,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谢邀请。
逼着外行出手吗?
看了这则消息,其实觉得挺让人寒心的。不知道有关部门在纠结什么?人已经不在了,却在是不是工伤的问题上绕起了圈子。都已经是“工亡”状态了,却不能认定为工伤。不知道怎样才能打开有关部门的心结?笔者虽是法律门外汉,但自觉抠抠法律条文,进行判断脑力还够用,不妨班门弄斧,理一理,不妥之处,敬请见谅。
这属于是“因公殉职”还是“工伤死亡”呢?是不是先进行一下这样的判定呢?没有现成的条文,可以上网一搜,当然有关部门法律条文多的很,而且相信他们业务能力,甚至能倒背如流。如果是其中一种,两者抚恤条件是一样的。是否因公或工伤,看有关条款,另外教师还有一个《教师工伤认定条件》...如果纠结是不是“因公”,请问不因公他会去那里吃饭吗?如果纠结是内因死亡,外因致亡才算亡。清官大人,人家国家条文上都没分外因和内因,您自作多情干嘛呢?请擦亮您的贵眼,好吗?再说要是外因影响内因,比如疲劳过度导致猝死呢?难道没有这种可能吗?
真弄不清个中端倪
看似很简单的一件事,有关部门弄得这么艰辛,看得出对这件事很斟酌,工作很认真,法律大于天,面对国家,不敢有半点造次。但想过没有:法律是情和理的固化。一条鲜活的生命消失了,上级部门和法院也发话让重新界定了,做点让上级安心、让逝者安息的事情好吗?四年了青天大人!您能量比你们政府、比法院法律效力都大,该有个结果了。
设你何为?
百姓无小事。在其位谋其政,作为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有关部门上代表的是国家形象,下关系的是百姓生计。如果在工作中拖泥带水,不作为,按理说应该受到上级部门的警诫,甚至是处罚。但四年了,这件在当地已是妇孺皆知的大事却久而未决,不难看出当地行政态度和工作作风问题。人命关天,如果这样的事再借助于网络,靠舆情压力来解决,某些部门设你何为呢?望上级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彻查。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编者按:假期期间单位领导安排加班是不良的社会风气,也是单位领导不顾职工的合法休假权利违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做法。呼吁单位职工一定要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切实维护自己休假的正当权利,勇于跟不良单位假期强制的加班风气做斗争。
什么是“工伤”,如何认定“工伤”?
“工伤”简称“因工负伤”,多指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发生意外伤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根据“工伤”的定义,“工伤”一定是执行用人单位指定的或者同意的日常工作而发生的意外伤亡。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我简单列举几点: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很明显,90后男教师寒假加班是从事单位日常加班工作,而且是由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加班工作,从这点来看,应该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根据这条工伤认定的条件,90后男教师寒假加班由于上午加班,下午也要加班,加班工作任务繁重,如果加班任务不完成,可能还要被学校领导通报批评,因此90后男教师因为工作压力大,工作紧张而突发疾病造成死亡,也应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0后男教师寒假加班外出学校旁边的饭店用餐猝死,这也算是因工作的原因外出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也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90后男教师按照学校安排的正常加班时间为“上午8点到12点,下午14点到18点”,余下的时间是用餐和休息时间。12点10分左右大家开始用餐,12点56分90后男教师用餐过程中突然发病,这里争议的焦点就是“加班用餐”算是工作时间吗?即使不算工作时间,那也应该算是工作岗位上发生意外。根据工伤认定条例,执行单位正常工作的职工在上下班期间的路途上发生意外也算工伤认定条件之一,那90后男教师在寒假执行学校领导安排的工作后下班时间用餐也应该算工伤,其校外用餐时间应该等同于下班回家的时间。
山西一教师加班用餐期间为何认定四次“工伤”,当局都不给认定?
此前,山西稷山县一90后男教师寒期加班,与同事午餐时猝死,男教师家属前申请认定工伤,被人事局否定。在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分别被政府行政复议、临猗县法院和运城中院撤销,第四次依然认定不属工伤,理由为“非工作时间,未在岗位上遇故身亡”。校方则称,需人社局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后才能予以赔偿。针对此事,稷山县委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已对此事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与核实。
90后男教师加班期间用餐猝死,认定工伤为何这么难?
寒假加班用餐猝死的教师是90后男教师,人社局和教师家在认定工伤时主要分歧的地方是“非工作期间,未在岗位上遇故身亡。”,男教师加班时间为“上午8点到12点,下午14点到18点”,余下的时间是用餐和休息时间,12点10分左右大家开始用餐,12点56分90后男教师用餐过程中突然发病,男教师捂着肚子面容痛苦,其他同事立刻拨打120急救,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医院鉴定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但是,人社局却不给予认定工伤,认定工伤条例明确得那么详细,为什么认定工伤还那么难?追究其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和人社局并没有把职工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不能做到以人为本的管理制度理念,另一方面也充分说明当地人社局对工伤认定的法律法规还没学习到位,了解不够深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淡薄,应该要加强这方面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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