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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员工交社保,工人有哪几种维权方法?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社保不给员工交社保,工人有哪几种维权方法?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2.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的事项,即属于其主管范围。当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
3.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各地司法实务意见,因社会保险事宜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但要注意,不是任何类型的社会保险争议都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争议,劳动者主张由用人单位参保或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劳动者应当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对于因用人单位未履行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定义务,导致劳动者有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具体待遇损失的,劳动者可通过仲裁及诉讼途径主张由用人单位赔偿相关损失。另外,如果可以补办社会保险手续的,例如养老保险可以补缴进而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先通过补办的程序解决;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不能补办,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劳动者可通过仲裁及诉讼途径主张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损失。特别是对于养老保险待遇,因为该待遇一般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后才开始享受,且可以通过补缴、一次性买足不够15年缴费年限的社保等方式解决,故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一般要在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后,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不能补办时,才可通过仲裁及诉讼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4.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如不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等,侵害社会保险权益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具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关联法条:
《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第二十七条 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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