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雍正明知养廉银不能“养廉”为何还要推出?
雍正,官员,制度雍正明知养廉银不能“养廉”为何还要推出?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雍正二年,山西巡抚诺岷鉴于本省亏空现象严重、耗羡问题突出,向皇帝奏称:“请将通省一岁所得耗银提存司库,以二十万两留补无著亏空,余分给各官养廉。”雍正二年六月乙酉,山西布政使高成龄上奏赞同诺岷的观点,并称“州县耗羡银两,自当提解司库,以凭大吏酌量分给,均得养廉。且通省遇有不得已之费,即可支应,而免分派州县,借端科索。”雍正随即下令由总理事务王大臣,九卿詹事科道依法对其予以讨论,并说讨论时不得有不公正之心,如果不能一次讨论出结果,那么就讨论两次、三次,可见雍正是非常重视的。然而,高成龄、诺岷耗羡归公的建议损害了很多官吏的利益,因此受到了许多官吏的反对。内阁经过讨论后,最终得出了“禁提解火耗”的主张,认为“州县可取火耗与民间,上司不能提火耗于州县”,这个主张与高成龄、诺岷等人的建议完全相反,于是,高成龄又上书辩证内阁“以为火耗非提解不可,无所利于提解,仍以体恤州县,明定为永久之公廉,及补一时之亏空,一举而数善备”由此揭开了对耗羡用于养廉的讨论。内阁得知后,正商议如何对高成龄的上书进行反驳时,雍正表明了他的观点,认为内阁“所议见识浅小,与朕意未和”,并说“历来火耗皆州县经收,而加派横征,侵蚀国司,亏空之数,不下数百余万,原其所由,州县征收火耗,分送上司,各上司日用之资,皆取给于州县,以至耗羡之外,种种馈送,名色繁多,故州县有所借口而肆其贪婪,上司有所瞻徇而曲为容隐”,认为地方之所以巧设名目横征肆敛,根本原因在于各上级官员没有掌握财政权,不得不依赖于地方的馈送,而地方又以此为借口,进行贪污,并得到各上级官员的庇护,必然造成吏治更加腐败,百姓负担更重。于是雍正得出了“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拨火耗以养州县”的主张,如此一来,便可以使得“州县皆知重耗无益于己,孰肯额外加征?”,对于反腐大有好处。于是雍正下令高成龄、诺岷先于山西一省试行,如果可行,便推广于天下。
养廉银制度在山西试行之时,来自各方的反对使山西巡抚诺崛压力很大。吏部右侍郎沈近思说:“今日则正项之外更添正项,他日必至耗羡之外更添耗羡。”左都御史、吏部尚书朱轼也以不便于民,表示反对。山西太原知府金拱也不同意上司诺崛、高成龄的主张,当雍正问他是否有私心时,他说:“臣非为地方官游说也,从来财在上不如财在下,州县为亲民之官,宁使留其有余,让他们知道廉耻才好。”山西御史刘灿上疏也反对诺岷的办法。在这种情况下,雍正把刘灿调为刑部郎中,将其弟刘煌、刘随的举人革掉。以此来表示他对养廉银制度推行的决心。
在雍正的大力支持下,这一政策在各省陆续实施,并于雍正五年成为定制。雍正采纳诺岷的建议,以各地征收火耗的实际数额为基数,把征收火耗由非法变为合法,明确
稳定征收额度,规定各地应当提解的耗羡数额,再把这一款项全部分配给各级地方官作为养廉银。具体的做法是,州县征收的耗羡全部上缴给各省司库,再由各省长官根据官员级别、各地事务繁简程度订立分数,并将订立的方案报中央(中央一般不会干涉地方所定方案),从司库中提取部分分发给各官作为“养廉银”,以解决官员办公经费、个人生活费用不足的问题。养廉银的发放,根据官职大小和地区现状,因此各地标准不同,根据《清全典事例》记载,各级官员的养廉银为:“总督:1.3万-2万两;巡抚:1万-1.5万两;布政使:5000-9000两;按察使:3000-8444两;道员:1500-6000两;知府:800-4000两;知州:500-2000两;知县:400-2000两”和上文所列的各官员薪俸比起来,养廉银数量达到薪俸的几十甚至上百倍了。
养廉银制度的完善经过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为使耗羡的征收和分配更加合理,雍正曾多次组织官员进行讨论。十三年,雍正令户部查明各省公费和养廉银开支的情况。勒令各省自该省议定公费与养廉数目之年起,将额征公费、完欠杂支、余额等按年归款,并将各官养廉起止月日、应得分数,扣除空缺后逐一彻底清查,嗣后“按年分晰造册,随同奏销钱粮各册咨送户部核销”。至此,一套相对完善的养廉银制度基本确立。
乾隆年间,又对养廉银制度做到进一步地完善,建立了恩俸制度,即规定京宫无论大小,一律加倍给俸;另从各省、各关闲款下每年凑拨京官津贴二十六万两,由户部分给四五品京堂官以及翰詹科道、宗仁府、内阁、六部的办事官员。对于武官,乾隆规定从以前靠克扣兵丁名粮为进项改为照文官例在耗羡下支取。还规定,从各省存留的耗羡中拨出适当数额,发给佐杂官吏,以资养廉。
雍正推行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在清王朝初期确实起到了整顿吏治、肃清朝纲的作用,同时也为乾隆盛世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首先,耗羡归公后耗羡率普遍降低,人民负担减轻。对于耗羡及耗羡率,雍正要求只许减少,不许增加:“倘地方官员,于应取之外,稍有加重者,朕必访闻,重治其罪”。
雍正在位时,由于他的亲历亲为,养廉银制度还可以顺利实施。但是雍正并没有将该制度列为长期制度,只是将其作为当时弥补亏空、整顿吏治的权宜之计。比如,雍正提到“提解火耗,原一时权宜之计;将来亏空清楚,府库充裕,有司皆知自好,各省火耗自渐轻以至于尽革,此联之深愿。”雍正明白火耗的危害,只是想国库充盈之后,火耗渐渐裁革,并且对于以后火耗裁革的办法仅仅希望是靠官吏的“自好”,因而没有考虑到设立一个监督机构去监管该制度,这对日后养廉银制度的失败埋下了伏笔。
养廉银制度的不严密,使得它的实施随着最高统治者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雍正死后,乾隆继位。乾隆前中期文治武功,开拓疆土,统一中国,功不可没。但到后期,他日渐骄奢,变得挥霍无度。为了满足他的挥霍需要,他确立了一项“议罪银”制度,即罚养廉银,规定官员如犯渎职、违例、徇庇、侵贪、奏事等“过误”,可认缴巨额银两,以赎买平安。清代官俸本来就少,那些犯事的官员养廉银被罚之后,自然想方设法捞钱弥补自身的亏空,这样一来就导致了贪污之风四起,百姓受到的剥削更加严重。因此议罪银制度不仅破坏了养廉银制度,更对吏治的败坏、官僚的贪婪,起了加速作用。乾隆时期出现被称为“中国第一贪官”和珅,便是其吏治腐败的一个很好例子。
隆之后,养廉银制度越发称为统治者们的随意工具,逐渐丧失了其养廉的意义。由于吏治松弛,贪污情况不断发生,造成国库空虚,很多开支只好由养廉银中“摊派”了。比如,嘉庆十九年四月,白莲教造反,直隶省镇压这场起义花销了九十多万两军费,皇帝认为白莲教造反地区的各级官员没有尽到他们防范于未然的职责,要求他们分摊费用,即“在现任归款”。不管官员有无牵涉,都要均摊该笔军费,无论有罪无罪,都要受罚。道光以后,连年用兵,国库空虚,物贵银贱,清廷财政日窘。于是文武官所得,均折减支发。官吏俸禄一扣再减,所以不足以为生,这就促使晚清官吏贪污贿赂,法外敛财,政风日下,不可收拾,养廉银制度随着时代的推移而全面破产。
养廉银制度的推行,究其初衷,本是为遏制官场腐败,澄清吏治。最初它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最终却免不了失败的命运,引人深思。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