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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明知养廉银不能“养廉”为何还要推出?
雍正,官员,制度雍正明知养廉银不能“养廉”为何还要推出?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雍正年间的养廉银制度其实本身是“耗羡归公”的衍生制度,起初的目的可能并非为了“高薪养廉”。而是为了解决康熙晚年混乱的财政税收制度而设置的。但是最终却演变成了延续了200多年的清朝的一个特有的制度。
首先“养廉银制度”只是“耗羡归公”的一部分,产生的背景也极其复杂。
清朝入关以前,原本是没有俸禄制度的,八旗都是身家参股的,所以他们只有打仗分赃制度。入关初期,最流行的就是“跑马圈地”,那块插了旗帜,那块地就属于哪个八旗佐领的了。这块地皮上的东西,也就都属于这个佐领的收益和家产了。
但是这个制度最终被康熙给废止了,打天下可以这么搞,可是坐天下,这样下去就乱套了。于是清朝的俸禄制度实际上是依照明朝的官俸制度来的。用的是万历年间的标准,比如知县一个月折下来3两银子。康熙觉得很好嘛,这个价格很便宜啊,就这么搞吧。
但是明朝官员3两银子,只是明面上的收入。实际上这点钱连自己吃饭都不够。更别说知县还要负担一套人马的,师爷、轿夫、衙役等等。
明朝官员的其他收入很多,最主要的自然就是火耗银子。康熙一看很好啊,不需要朝廷负担,你们爱怎么搞怎么搞吧。老朱就是聪明。
但是到了康熙晚期就有点收不住了,既然俸禄就是个摆设,那么基层官员的主要收入就是各种乱摊派,各种擅自定的火耗标准。山东一度高达8分火耗,民不聊生,那是轻的。
而且更可怕的是,因为朝廷这种放任,导致了户部国库也手不上来钱,各地的官欠(地方没亏空,欠国库的)和民欠(老百姓没交的全,欠国库的)各占一半。
打个比方,老百姓总共交了10两银子的税,按道理地方留5两,国库交5两。但是现在地方告诉老百姓,你10两其中2两是火耗,所以你还欠官府2两。地方收起来老百姓的5两,按道理至少应该交3两到国库,但是他只交了1两到国库。结果就变成了老百姓欠国库2两,地方欠国库2两。这就是康熙晚年的国库税收状态。
其次,“养廉银”的设置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养廉银的意义也不是字面的意义。
雍正元年(1723年),湖广总督杨宗仁提出建议,朝廷允许各州县在所得内留2分耗羡以充公用,其他不许乱摊派。得到了雍正的认可。也就是意味着朝廷将火耗制定了相对统一标准。
但是在实施阶段,山西巡抚诺岷、布政使高成龄创立了“耗羡归公”,但是他们搞出来的东西却很不合雍正的意。原因很简单,因为他们提出来“耗羡归公”,那部分耗羡则应该由朝廷分配返还一部分给基层的官员。此言论一出,顿时引起了轩然大波,朝廷内一片哗然。
这就意味着把原来的灰色收入合法化了,而且“养廉银”实际上就是出自于火耗银子。但是实际上这个过程,就是将原来朝廷无法控制的地方乱收费给控制在自己的监管范围内了。而且“养廉银”由朝廷发放,实际上又将官员的考核抓到了自己手里。
雍正是个务实的皇帝,他明白这个养廉银的意义在何处?“养廉银制度”实际是把官员收入公开化了,将朝廷默认的“潜规则”变成了明文规定的“显规则”,使得官员贪污失去了冠冕堂皇的借口,整个吏治系统的关系也变得简单化。
所以他面对朝堂的一片反对之声,表态与他理念不完全相同,但一面又要求山西巡抚诺岷搞试点,然后推广全国。雍正年间的养廉银并不是固定足额的,而是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不停地进行调整的。
结果使得官吏的贪污枉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禁止,不仅提高了朝廷的行政能力,也使得百姓免于官吏的敲诈勒索,这对于雍正初期的社会的政治安定和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再次,“养廉银”制度虽然在雍正朝起到了应有的历史作用,但乾隆朝中后期养廉银制度随之走向没落和变异。
养廉银实际上就是将清初不合理的俸禄制度调整到合理范围,使得官员待遇有实质性的增长,通常一品官员的俸银每年不过180两,而养廉银可以高达18000两,是原俸禄的100倍。和珅和刘墉的俸禄待遇其实是差不了太多的。
但是,两年一旦作为固定项目固定下来之后,它的本质就是工资。到了乾隆中后期,乾隆花钱如流水,国用不足,朝廷开始在养廉银中摊派“捐献”。道光以后,养廉银直接就开始打折发放。养廉银经扣、捐之后,养廉银制度实际上就名存实亡了,但是官员们长期享受“养廉银”,默认合理收入,而后来收入锐减,入不敷出。于是又各种名义乱摊派,各种隐性收入潜规则再一次大行其道,而朝廷对此则睁一只眼闭只眼,毕竟朝廷连养廉银都发不足额了。乾隆晚期,历史又回到了康熙末年。
所以责任不在雍正,雍正根据自己当时所处的情况,采纳了意见,制定的政策,解决了当时的难题。而到了乾隆时期,社会情况不一样,养廉银制度已经失去了其社会背景,乾隆不但没有调整政策的意识,反而纵容吏治的腐败,即便再好的制度,也是没有用的。
文/炒米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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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雍正当然知道养廉银并不能像其名相一样,一旦实施,便能达到高薪养廉的效果,他推出养廉银只不过是耗羡归公政策中的一部分效果,贪污腐败中饱私囊这个问题伴随着历史中的每一个朝代,仅凭单一手段当然无法彻底解决。这项制度更像是帝王制定的一种规则,把其中的灰色利益链的末端征收部分,由无序税收,改为有序征收,变相认可了火耗的存在,但收取方式、数额方面要循规蹈矩。
税银熔炼火耗的前尘往事
所谓火耗,就是官府在税收过程中,征收上来的散碎银两,经过再次熔炼,铸成标准银锭,而在熔炼过程中银两的重量会有一定损耗。
比如:某省征收税银一万零伍拾两,铸成官银后为一万两,而应缴税额是在册的,据实缴纳户部不答应,而那五十两银子官员们是不会自掏腰包补齐的,所以这部分损耗会按地方制定的比例摊派给交税一方,比如应缴税银一千两,加上火耗就是一千零五两,这个数字只是打个比方,那么有良心的官员不多,不会按真实损耗计算,一般都会多加一些,随意性比较强,所以各地方不尽相同。
以明万历朝为例,张居正施行一条鞭法,虽然折银本身也并没有解决贪腐和问题,但是朝廷和百姓都是有实惠可落的,为什么要讲这点,这就是税政改革的作用多样化,而不仅限肃清贪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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