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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小区的地下车位,物业让交管理费,这合理吗?
车位,停车位,业主买了小区的地下车位,物业让交管理费,这合理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买了小区的地下车位,物业让交管理费,这合理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1、卫生清洁费用;
清洁费用标准是什么,车子本身不产垃圾,一个星期做一次卫生,房产物业费含了公共卫生费,是不是成了二次重复缴费
2、车库照明费用;(公共地照明均入公摊费,一整列,也没几个照明灯,可忽略不计。
3、消防设施管理费用;(公共维修基金设施修理费,试问,物业对设施管理啥了,一套人门,多重复收费,不合理)
4、监控、道闸等弱电设备管理费用;(这属于物业管理应投入的设备,物业管理总该投入些必要的管理监控等设施吧!)
5、车辆交通秩序管理费用;(道闸,门禁,电子系统等就有这方面工作了)
6、使用机械车位的有额外的机械车位电费,机械车位维保、年检费等等。(公共车位有投入此设备,可以收临时车停车费,遵循了投入与收益的原则)。
试问物业,公共广告,电梯广告,场地租赁,等公共场地收取的费用,又去哪里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合理,就比如你买了房子,物业还收物业费是否合理一样。
很多人会有这样的误解,自己没有买车位,开发商把未出售的车位或者人防车位出租收取费用,应该清楚下这个费用包含车位的使用费跟管理费。很多人把使用费跟管理费等同了,认为买了车位,费用就不用交了。其实你买了车位,只是拥有车位长期使用权,物业还需要对车库的保洁维修巡逻协调。有人占了你的车位还是要物业安保去处理。
举个例子,你买房之前租房子住,需要付房租物业费水电等费用。买完房子后是不是就不用付物业费?不是的,还是要付的。
这物业费不论你拖多久,最终都是要付。至于物业是否管理到位,服务是否周到,这是另外说明。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观点:虽然是自己买的停车位,物业收管理费是合理的。
很多朋友对于自己买的停车位,物业还要收取每个月的管理费持有异议,难以理解,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就像你买了房子,不是一样要缴纳物业费吗?不过这里也有问题,就是车位的管理费按照单面积算的话,要比物业费高很多。那么这些管理费究竟用到何处了呢?真的是为了业主服务的吗?那么我们就来说说物业管理费的用途,想必大家看了这些能够理解了。
1、车位管理费的用途:
第一、日常卫生打扫。我们的车位特别是地下环评耐磨漆地面的车位,更要日常进行卫生维护,所以这里物业就要投入一定的人员进行清扫,所以这里存在人力成本;而对于大面积的地下车库来说,人力有时候很难清扫,所以也需要购置一些清扫设备等,所以这些费用其实都是在管理费里面提取的。
第二、保安管理。车辆进进出出都是需要有人来进行维护,你也不想你自己买的车位被人随意停放吧,所以我们一般的车位出入口都是由保安亭的,他们不仅仅是收费更是对有序化使用车库的秩序进行维护。
第三、电费。对于一些地下车库来说,没有照明那么车库里面光线极其微弱甚至没有光线,所以需要大量的照面设施,其实设施在开发商交付的时候都是建好的,那么这里就需要日常的运营了,电费是一项很大的支出。
第四、日常维护维修。其实这个也是占比很高的,地下车库本身存在着地面墙面维修处理、排水系统堵塞等情况时有发生,这些不仅需要人工劳务费,更是需要购置材料以及施工费用的。
总的来说,对于车位管理费的使用用途就是这几点,也都是为了满足日常的维护使用,为业主提供一个更加美好的停车使用环境的,到这里可能又有人说了,我们房子本身就缴纳了物业管理费了啊,其实我们所缴纳的住宅的物业管理费是为了住宅服务的,使用的方向是不一样的。那么又有人说了,我们缴纳的住宅物业费可以服务到车位区域的,这里我想说,你有没有考虑过没有车的业主或者没有买车位的业主的感受呢?所以要理性看待这些收费的目的和依据在哪里。
2、取费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那么对于地下车位收取的管理费有没有什么依据呢?一般情况下都是当地市县一级的物价管理部门给与的参考指导价格,物业企业结合市场价在参考指导价范围内进行定价的。
比如我所在的地区,一般按照车库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备情况,建设部门给与一个定级,比如说一级、二级、三级这样的分等级定位。物价部门按照这个建设定位,给与一定的参考价格区间,比如一级取费为120-150元/月,二级90-120元/月这样的指导价格区间,那么物业企业经过市场调研,在这个区间内进行定价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自己买的停车位,物业收管理费是合理的,只不过要在定价的时候,做到合理定价即可。
以上是个人观点,欢迎留言讨论。也欢迎关注【超哥说房产】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看了大多数的答复,都觉得物业收取停车位服务费合理。不多解释了,直接给你们看法院判决!
徐培术与海安天宝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小区地面停车位收费的相关问题
【裁判要旨】商品房小区地面停车位,不论是规划停车位还是临时停车位,如设置在业主共有的小区地面,开发商与业主没有特别约定,又不能办理专有产权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停车位进行管理是应尽的合同义务,不因管理行为当然获得收取停车费的权利。如其收费既无物业服务合同依据,又无停车位权利人的授权,业主以其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违规收费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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