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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12业主的开发商诉求。你怎么看?
开发商,购房者,合同西安中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12业主的开发商诉求。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华商报报道,2016年4月,李女士以内部认购的方式认购了西安紫杉庄园项目(又名澜香山项目)的商品房,并全款支付了120万余元的购房款。两年后,在西安房价大涨的背景下,开发商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天公司)以当时没有预售许可证为由,将包括李女士在内的12名业主分别起诉至多个法院,要求确认内部认购合同无效。
今年6月,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对李女士与开发商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内部认购合同无效,后李女士提出上诉(8月8日华商报A02、A03版、8月14日A04版报道)。29日下午,西安中院终审宣判,撤销长安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闻天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个人认为,本案社会关注度极高、动摇了人民对社会正气和法律公正标准的认知,影响深远。当下除了撒销一审判决以后,应该追究无良开发商的严意诉讼、违规售房等各责任之外,更应该深入调查一审判决所产生的原因和背景:是由于相关人员对国家法律不熟悉?还是存在别的影响和干扰司法公正的别的更深层次的原因?并根据调查结果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不能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损害人民的利益,而不了了之。只有增加违法成本,才能在源头上扼制违法犯罪的产生。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首先,开发商在没有预售证的情况下出售房子,这是其违规之一,当然,买房子的人在没有预售证的情况下买房,没有为后边的安全性充分考虑,一味地信任了开发商的承诺。不能说购房者有过错,开发商店大欺客。
总得来说2018年五证不全的房子在西安很多,开发商敢卖就有人敢买这是一个必然事件。如果没有房价的直线上升就不会有开发商的违约。
第一,展现了西安房地产市场乱,假象多,市场没有受到好的把控,管理很重缺失。所以才会出现这种情况。
第二,在卖方不遵守规则的情况下,总有少数人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自己害了自己。
第三,说说法院的判决,总得来说,还是买房的人受到了欺骗,被开发商坑,希望这个天平不会倾向一侧。
但愿大家都不会收到不公平的事件。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开发商终于遇到为人民给力的法院了,为这样的中院点赞。
不仅开发商房子应该给业主更应该把这样的开发商罚的破产为止,明目张胆的利用国家的法律为公司谋不当得利,太可恶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支持再审判决!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而鉴定售房合同违法,应受到处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法院是神圣和最终伸张正义的地方,法院,法官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你的每次颠倒黑白的审判结果对人民来讲都是一种失望一种绝望。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谢邀请:
如果实际问题如你所说并属实的话,可以向地方检察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抗诉请求,申请再审程序。
既然之前购房者将购房款付给开发商,开发商也签订了合同。那么就形成了双方意愿买卖关系,合同应当生效。商品房能不能出售,开发商不可能不知道。由于房价涨幅较大,开发商以之前没有预售许可证为由,将购房者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内部认购合同无效。开发商的行为存在明显故意及过错,明知道没有预售证,将房产出售后反悔,做法有可能涉嫌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未能受到保护。
但需注意以下可能所争议的问题:
1、既然购房者一次性付清购房款,那么开发商应当出具相应材料(包括购房网签合同、正式发票、收款收据以及所能证明房产依据的证明等),确认李女士的购房款已经到账。
2、在发票或收款收据上的文字信息,金额和经手人的信息,以及下面的所盖公章是否属实?购房合同上的公章和法定人代表信息是否属实?
3、如果信息全部属实,那么根据合同法的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五十条之规定,法人或则其他组织发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则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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