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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买完后,物业还收取场地物业管理费,合理吗?
车位,业主,物业车位买完后,物业还收取场地物业管理费,合理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总之,在小区内收取停车位的管理费是合理的有法律依据的,但是收费的标准必须经过业主大会会议投票同意,并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喜欢的关注、点赞、转发,在我的个人主页上能够看到更多有关物业管理的文章。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1、卫生清洁费用;
清洁费用标准是什么,车子本身不产垃圾,一个星期做一次卫生,房产物业费含了公共卫生费,是不是成了二次重复缴费
2、车库照明费用;(公共地照明均入公摊费,一整列,也没几个照明灯,可忽略不计。
3、消防设施管理费用;(公共维修基金设施修理费,试问,物业对设施管理啥了,一套人门,多重复收费,不合理)
4、监控、道闸等弱电设备管理费用;(这属于物业管理应投入的设备,物业管理总该投入些必要的管理监控等设施吧!)
5、车辆交通秩序管理费用;(道闸,门禁,电子系统等就有这方面工作了)
6、使用机械车位的有额外的机械车位电费,机械车位维保、年检费等等。(公共车位有投入此设备,可以收临时车停车费,遵循了投入与收益的原则)。
试问物业,公共广告,电梯广告,场地租赁,等公共场地收取的费用,又去哪里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合理,就比如你买了房子,物业还收物业费是否合理一样。
很多人会有这样的误解,自己没有买车位,开发商把未出售的车位或者人防车位出租收取费用,应该清楚下这个费用包含车位的使用费跟管理费。很多人把使用费跟管理费等同了,认为买了车位,费用就不用交了。其实你买了车位,只是拥有车位长期使用权,物业还需要对车库的保洁维修巡逻协调。有人占了你的车位还是要物业安保去处理。
举个例子,你买房之前租房子住,需要付房租物业费水电等费用。买完房子后是不是就不用付物业费?不是的,还是要付的。
这物业费不论你拖多久,最终都是要付。至于物业是否管理到位,服务是否周到,这是另外说明。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看了大多数的答复,都觉得物业收取停车位服务费合理。不多解释了,直接给你们看法院判决!
徐培术与海安天宝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小区地面停车位收费的相关问题
【裁判要旨】商品房小区地面停车位,不论是规划停车位还是临时停车位,如设置在业主共有的小区地面,开发商与业主没有特别约定,又不能办理专有产权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停车位进行管理是应尽的合同义务,不因管理行为当然获得收取停车费的权利。如其收费既无物业服务合同依据,又无停车位权利人的授权,业主以其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违规收费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一审:(2017)苏0621民初5586号 二审:(2U18)苏06民终1076号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商品房小区的地面停车位归属;第二,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的权利来源;第三,小区停车费收益应当如何分配。
一、商品房小区的地面停车位归属
地面停车位是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在商品房住宅小区地面上直接设置的停车设施。对于此类地面停车位的权属,按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前两款中都提到了“规划用于停放汽车、车库的归属”,容易使人误解前两款针对的是规划车位,而第三款针对的是非规划车位。事实上,前两款是针对只要该地面停车位是设置于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其权属都由全体业主共有,而不论该车位是否经过规划许可。因为商品房小区建设完成后,随着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地面停车位是直接设置在土地表面的停车设施,占用业主共有使用权的土地表面,其所谓产权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关于“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之规定,由于案涉车位并未办理产权登记,天宝公司也不能举证证明可以办理相关专有产权登记,仅凭该地面停车位经过了规划认可,并不能证明其属于开发商或其他特定主体的专有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2817号民事裁定书中也采纳此观点: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开发商有义务按照规划修建小区附属设施,但并非依据规划建设的附属设施都归开发商。
综上分析,本案认定地面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并无不当。
二、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的权利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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