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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要到转正时期,竟被老板辞退了,怎么办?
用人单位,劳动者,试用期快要到转正时期,竟被老板辞退了,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早上我看她心情不好,我就问她。
她没有说话。
过了一会,我又去问她
我说你是不是失恋啦?
她说是失业!
我说失业?
她说人事刚才找她,跟她说后面没有什么工作让她做了,让她干到月底就走人。
她是3月初来这个公司的,试用期2个月,应该是5月份初就转正了,没想到会遇到这种事,我也是醉了。
她说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刚开始面试她的时候,面试的好好的,很满意的样子,现在又跟她说,这个岗位要招一个年级大一点的。
这事搁谁身上到生气吧,早不说晚不说,要转正的时候说,这不浪费人家两个月的时间吗。
不过像这种事也正常,但是你一开始应该说清楚,不合适就不要招,最后还辞退别人!
现在就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时代,我们这些打工人都很难。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在现在社会劳动关系中非常普遍,劳动者心态上要清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时,双方达成合约,当双方意愿 不同时,也是存在解约的情况。总会存在单位解聘我们,或者我们离开单位的情况,只是时间长短不同。现在社会工作关系竞争激烈,面对种种的压力,我们找工作难,当我们在一个单位努力 付出后,被解聘时,我们难免悲伤,遇到感觉被欺骗时,我们甚至气愤,但我们要往前看,勇敢面对这种情况。朋友提出的她在试用期,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其在试用期内不合格,承担举证责任。
一、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就职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相关内容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关系要确定的内容。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期限订立试用期(试用期时间有规定),明确劳动条件及报酬等。违反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解除要承担补偿责任):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要特别注意)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试用期单位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解除合同,单位需要提供劳动者不符合录用的证明(单位无需提前30天,试用期内)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认为在试用期内完全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实际上是限制了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引文 :她说人事刚才找她,跟她说后面没有什么工作让她做了,让她干到月底就走人。 她是3月初来这个公司的,试用期2个月,应该是5月份初就转正了,没想到会遇到这种事,我也是醉了。 她说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刚开始面试她的时候,面试得好好的,很满意的样子,现在又跟她说,这个岗位要招一个年级大一点的。 这事搁谁身上到生气吧,早不说晚不说,要转正的时候说,这不浪费人家两个月的时间吗。 不过像这种事也正常,但是你一开始应该说清楚,不合适就不要招,最后还辞退别人!
最后建议:
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期间,也向劳动者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这是一种平等的关系。收复心情,认真分析,自己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如果不符合,可能我们真不合适这个工作,换下也好(当然不否定个人向用人单位维护己有的法律权益,如单位签订合同不合法等)。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能随便说不合格或者说临时提高用人条件(如想招年纪大点的,都不合理)。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劳动者可做相应的维权,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规定。合同违法被强制解除的,个人可向用人单 位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必要时可以向律师咨询或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者在此期间,应保留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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