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在上海买小产权房有什么风险?
产权,宅基地,风险在上海买小产权房有什么风险?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在上海买小产权房有什么风险?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很多人因为价格低,把目光投向小产权房,那么购买小产权房会有哪些风险呢?
什么是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简单来说就是没有在国家正规出让土地上建设住宅,只是在仅有使用权的集体用地上建设住宅。
了解一点法律常识的朋友都知道,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是不能买卖的。比如说公司办公室,你具有使用权,但你把办公室卖了,显然是不可能的,即使有人买,也不受法律保护。
小产权房有哪些劣势
一、首先就是产权问题。为什么叫“小产权”,上面也解释到了,因为该住宅从头至尾没有正规的手续。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证”。“五证”是消费者取得房产证的必要和先决条件,没有“五证”是办理不了房产证的,产权也就得不到保护。
尽管一些购房者存有侥幸心理,认为花了比市场价低一半的价钱买了一套大房子赚到了。实则不然,一旦风险突发,将会血本无归。
二、其次就是房屋质量的硬件难以保证。小产权房大多都是村里自行找的业余施工队建设,施工队没有专业资质,水平有限,仅凭经验难以发现和解决一些技术性问题,以至于埋下安全隐患。
同时又没有专业监理进行巡查质检,一旦某些掌权人为赚钱偷工减料,房屋质量就难以保证,一旦发生严重问题,后果不堪设想。又没有专业的物业服务,居住舒适度也受影响。
三、再有就是补偿问题。前些年棚改政策使一部分拆迁户暴富,也有一部分投资客借机炒作小产权房,坑了一大批人。拆迁暴富这种好事与小产权房无关,小产权房实质上是政府规划以外的违章建筑,一旦与政府规划冲突,那只能认倒霉,即使拆除也没有任何补偿。
四、最后就是没有投资价值。由于缺乏必要的产权,小产权房没有任何投资价值,不能买卖。并且由于位置原因,自身配套也不成熟、不完善,除了可以暂时解决居住问题,毫无附加属性。
国家对小产权房的态度
国家对小产权房的态度很坚决,坚决遏制小产权房的建设、销售等相关行为。
日前,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自然资源部的这次表态,也让关于小产权“转正”的问题再次引起市场的关注。
但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指出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结论
总得来说,无论是上海还是其他城市,小产权房是在无审批、无监管的非法用地上建成的,定性为违法违章建筑,因此没有转正的可能性。
买房是件大事,一辈子的积蓄就图有个家住着安稳、踏实。千万不可贪图一时便宜买了小产权房,给自己带来一世的麻烦。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司法实践中,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问题,可以区分两个层次,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及处理方式。
第一个层次,首先区分是否属于宅基地改革试点地区。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对改革试点地区宅基地流转的限制性法律规定予以放宽,对此转让合同的效力可以根据试点地区的相关意见予以处理。
第二个层次,区分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双方属于同一集体组织成员的,因不违反《土地管理法》中宅基地由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没有侵害,因此房屋买卖协议应认定为有效。买卖双方不属于同一集体组织成员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此,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后,出卖人将成为失地农民,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同时也违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故在当前城乡界限尚未完全打破,土地制度没有变革的情况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仍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在无效后的处理上,应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征收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妥善处理房屋的返还与补充问题。
具体规定详见《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十九条规定,“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另外,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 254号,2019年11月8日)明确了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返还责任、折价补偿以及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重申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从合同无效中获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纪要第三十三条规定 “ 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在确定财产返还时,要充分考虑财产增值或者贬值的因素。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