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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先兆流产微信请假,上司同意后又开除,公司被判赔偿22万,对此你怎么看?
女士,公司,企业女子先兆流产微信请假,上司同意后又开除,公司被判赔偿22万,对此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上司刘经理收到罗女士的微信后,表示同意,并回复罗女士建议她将病假改为休年假。此后的一周,罗女士的身体尚未恢复,她又再次向分管综合事务部的副经理陈某表达了要继续请假的需求,并请求代为转告给上司刘经理,副经理陈某答应了。但随后罗女士却收到了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其违反公司请假规定,未到单位上班旷工多日为由辞退了罗女士。
这真是太过分了,这也的无良企业,还能经营的下去,也是一个奇迹。面对这也情况,罗女士只能申请劳动仲裁,后经法院认定,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219458元赔偿金。
面对将近22万的赔款,企业不淡定了,他们提起上诉。不过,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最终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此次事件罗女士最终胜诉,但当今社会,还有多少罗女士这样受屈的员工。还有多少这样的无良企业呢?这一点值得深思,关键是又有多少人能像罗女士一样,最终胜诉呢?
如果你碰到罗女士这样的事情,你怎么处理?你觉得要求企业赔偿20多万元合理吗?欢饮评论区留言讨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家公司的败诉,真解我心头之恨,想必也是众望所归。
我国的《劳动法》为了女性平等就业,不被歧视,又为了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明确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家公司公然违法,还强词夺理,必然引起广大女性同胞的强烈不满。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事件中的当事人持有医院开具的先兆流产的诊断证明,并经过上级领导的同意,这样的请假流程合理合规,怎么能算旷工,有网友评价说的好“能在微信发工作安排,就不能在微信上请假吗??”或者,领导觉得不够正式,可以提出书面正式请假的要求,而不是前脚答应,后脚就告人旷工。
当事人的胜诉,让很多遭受过不公平待遇的女性,出了一口恶气。离开这家公司,虽然失去了工作,但是,你也看清了公司的本质和格局,获得的赔偿也可以让自己维持正常生活一段时间。现实中,很多情况,女性工作人员都会为了工作,忍气吞声,无法享受自己应有的待遇。怎么去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不只是法律的约束,还需要社会的进步。
后记
这种反复无常的企业,就不是个良心企业,因此广大女性在找工作的时候,务必要擦亮眼睛。不然遇到这种公司,哭死的心都要有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单位在没有法定解除理由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工作满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工资的赔偿。作为用人单位要依法用工。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紧急情况紧急对待!我觉得法院判的的好!刘女士也做的对!人家请假了就是请假,不要说不符合规矩,这都是扯淡!公司就是公司,不要掺杂个人情绪在里面!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现在有些企业对员工的权益践踏,有关部门真的应该好好的进行惩治他们了,以效敬尤,杀一儆百。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样的公司就该重罚,明显是看人家怀孕了就找借口辞退,不想多花钱,
2018年7月16日,黄女士怀孕被诊断为先兆流产,因担心随意走动对胎儿不利,就通过微信把诊断证明书发给了直属上司刘经理,并在微信上向其申请请假一周,上司刘经理收到黄女士的微信后,表示同意,并回复黄女士建议她将病假改为休年假。
此后的一周,黄女士的身体尚未恢复,2018年7月23日她又再次向分管综合事务部的副经理陈某表达了要继续请假的需求,并请求代为转告给上司刘经理,副经理陈某答应了。
但是7月26日,黄女士却收到了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其违反公司请假规定,于2018年7月16日至20日、2018年7月23日至26日未到单位上班旷工多日为由辞退了黄女士。
于是黄女士一怒之下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公司诡辩道:黄女士通过微信请假,不符合公司的请假手续,连续多日未到公司上班,属于旷工,公司辞退她合情合理。
这可是2018年,不是2008年,按这公司的意思,黄女士一个孕妇还要手写纸质申请轻质提交?出了事公司赔不?企业微信或者钉钉不会用起来吗?说来说去,其实就是公司嫌黄女士不能干活了,想在其请产假前找个借口辞退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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