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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变更了,以前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有何依据?
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用人单位公司法人变更了,以前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有何依据?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法人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组织,其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首先,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它不同于自然人,不以生命存在为特征,而是由个人联合、集体联合或者个人与集体联合而建立起来的社会组织体,这是它和自然人的根本区别。其次,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成立,其经营内容和经营性质不能违反国家法律;
二是要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这是法人作为独立主体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法人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
三是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法人还可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国家授权的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审批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当然,法定代表人首先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法人都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到新公司后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工龄连续计算。
据此可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了,并不影响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对原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已经签字,视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公司法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依据《劳动合同法》来进行判定,是最充分的依据。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如果工商注册的企业主体没有变化,只是公司法人变更 ,那么劳动者与公司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继续有效的。主要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如果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题出说的应该是法定代表人变更吧,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换句话说就是与公司法人签订的,法人是一个组织,本身不能作出行为,这时需要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作出行为,法定代表人变更丝毫不影响劳动合同有效性。这就类似于你经常点一家外卖,而且都是同一个外卖员给你送餐,哪天换了个外卖员给你送餐,你吃到了还是那家餐厅的食物,并没有发生本质变化。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但是,自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之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的,以及用人单位与新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使用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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