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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给员工发过节费能做证据是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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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单位给员工发过节费能做证据是劳动关系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首先要看这个过节费的支付方式,是通过公司账号给的那还是老板私人账号给的,还是发的现钱?其实对公账号的话就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如果老板是公司法人的话那私人账号也可以证明!不是的话就很难证明了!如果给现钱的话那就更不好证明了,除非钱袋上有公司名称并注明过节费并盖有公司公章的现钱也许能证明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目前对于确认劳动关系,国家层面基本上就只有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了。实践中发生争议,单位不认可和劳动者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就得提供一些初步证据,证明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之后再由单位进行举证或反驳。
怎么证明呢,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中规定了一些参考凭证,例如:工资记录、社保记录、考勤记录、证人证言、招工记录,等等。你说的过节费作证据,就是算工资记录的一种吧。
实际上,单位否认劳动关系时,员工要做到的就是找自己和单位有关联的所有证据。有些证明不足以证明有劳动关系(例如社保记录,可能是代缴社保),但总体上能达到优势证据即可,或者拿出来单位无法提供有力反驳的证据即可。这样一般就可以证明是劳动关系了。
附:法律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最有效的是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则可以用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请假条、入职表、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加盖申报印章)、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在职期间还可以通过拍摄工作照等。至于过节费如是否能成为劳动关系的证据,则要看是如何发放的,如果打卡备注是工资、过节费或者工资条上有显示,则可以作为证据,如果是现金、转账无任何备注或备注与工作无关,则不能。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看你这么说,拿估计是没有签合同了,需要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但是过节费一般不是证明劳动关系的强力证据,只能是佐证,工资条,工服,工友的证言等,尝试从这些方面收集证据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可以,过节费可以发给员工,也可以发给单位的外部顾问或者兼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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