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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每月扣农民工300元,不干满一年钱不给,这合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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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单位每月扣农民工300元,不干满一年钱不给,这合理合法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入了圈套也没办法。如若不干自己想法,实在闹心寻求国法。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合法的,因为单位无理由扣农民工工资是违法行为,单应该毎月固定按时发放工资,扣留员工工资是拖欠工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用人单位要求克扣其服装费300元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和名义向自己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本法第八十三条也规定了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七条及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在劳动者中确实有少数违法乱纪分子利用工作条件的便利,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同时由于他们流动性较大,不易于管理和索赔,导致个别用人单位只能通过收取风险抵押金、抵押物或扣押身份证等方式来避免损失,这样做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想要避免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就离职的风险,应当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来解决,而不能简单地采用收取抵押金(物)的错误方式。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不合理也不合法,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是违规违法行为,可以先协调解决,否则向有关部门投诉。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要具体看你们签合同的时候怎么约定的条款,如果是经过双方协商同意的,应该属于正常情况,现在毕竟招人难也要成本,如果单位承受不起员工频繁跳槽的情况,而出此条款,也实属无奈之举,如果是单位强制性的话那就不合法了,可以通过劳动局投诉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不合理,农民工用力气血汗换来的钱他们没有权力扣压,农民工有人身自由这样是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劳动局反映这些情况。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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