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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约和违约一样吗?为什么呢?
违约金,永丰,合同毁约和违约一样吗?为什么呢?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毁约和违约一样吗?为什么呢?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毁约与违约不尽相同。
1.二者相同的地方。都是不履行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没有完成。
2.二者不同的地方。违约往往不是故意的,有时存在一方因客观事件导致履行不能,如一方确实无力按照合同约定还清债务等;毁约则是一方故意为之,如合同约定“一方违反第X条约定,合同解除,并须赔偿另一方5万元”,一方直接赔偿5万元给另一方,宣布解除合同,这就是主动毁约。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41号(文章为部分原判决)
裁判要旨
1.原告起诉时将违约金数额暂计算至确定日期,但其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截止日期后的违约金追偿,债务人清偿债务前,违约状态持续存在,对债权人的侵害并未消除,故应在债务人清偿债务前的整个期间内连续计算违约金。
2.担保条款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并非对转让合同付款违约金的重复约定,该条款应予履行。
五、关于青海永丰公司未诚信履约,应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问题。双方合同约定,受让方如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转让标的价款,或出让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标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总价款的0.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青海永丰公司认为该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原审法院予以调整。该院依据本案实际情况,调整该项违约金为青海永丰公司按未付价款533万元以日0.5‰向汕头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审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另外,汕头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时将违约金数额暂计算至2010年8月30日,但其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截止日期后的违约金追偿,债务人清偿债务前,违约状态持续存在,对债权人的侵害并未消除,故应在债务人清偿债务前的整个期间内连续计算违约金。汕头房地产开发公司关于违约金应连续计算至债务清偿为止的上诉主张,符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原审判决将违约金计算至2010年8月30日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六、关于青海永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是否应当再行给付违约金问题。转让合同约定:“如受让方未按约办妥抵押登记手续,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约定的第二期及尾期应付产权转让价款总额的2‰支付违约金;出让方如在合同双方约定时间内不移交相关产权权属证书,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0.5‰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上述约定系用华侨大厦部分资产作为抵押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条款,是相对独立的条款,可以视为双方之间担保法律关系的成立。由于青海永丰公司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致抵押担保无效。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案担保条款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并非对转让合同付款违约金的重复约定,该条款应予履行。汕头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时提出上述违约金主张,原审法院对此未予审理,实属不当。汕头房地产开发公司关于青海永丰公司应当支付未履行抵押合同违约金的上诉请求符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青海永丰公司在一审程序中认为违约金过高,经其请求,原审法院已对转让合同违约金予以调整,又鉴于汕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上诉中放弃了原合同约定的日2‰的违约金,请求由青海永丰公司按533万元以日0.5‰支付违约金,此系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1、概念不同。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而毁约意思是撕毁共同商定的协议、条约、合同等;2、范围不同。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没有违约行为,也就没有违约责任。毁约也不只是定义于格式文本,也体现在口头表现。毁约就是不遵守原签定的所有合同条款。违约是一个法律术语。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顾名思义,毁约是把约定毁坏,使约定不存在了。违约仅是违反了相互的约定!行为上,情节上区别很大!
本人遭受了一次毁约的经历,某人将承包的一块地约定无偿让本人经营。本人栽种了5。。。棵杨树,3。。。棵果树。五年后老总将土地连同树木全部收回,便是严重的毁约行为!如果其向本人收取租金,便是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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