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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主任私自与新的物业公司签订物管合同,会有效吗?
合同,物业服务,业委会业委会主任私自与新的物业公司签订物管合同,会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业委会主任私自与新的物业公司签订物管合同,会有效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邀!小区物业管理最高权力机构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只是其闭会期间受业主大会授权的常设办事机构,选聘物业并与物业签约(应为物业服务合同并非本题所描述的物业管理合同)需业主大会双过半通过。业委会主任私下与物业签约有悖于法规的规定,是无效的。业委会主任个人未经业主义大会双过半通过形成决议而私下与物业交涉签约涉嫌与该物业串通谋利。以前就有案例业委主任个人或近亲属名下的物业公司未经招投标签约入驻而私下分成。也有业委会成员强行让自已名下的公司参与中标物业公司的分红。这明显是出卖、侵害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相关各方都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或提起诉讼,撤消此非法合同。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街道、乡镇召集临时业主大会罢免该业委主任改选新业委会主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首先说,业委会主任私自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另外现在不应该叫物管合同了,应该叫物业服务合同。
在一个小区的正常运转阶段,签订的合同有两种,一种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种是物业服务合同。
下面说下这两种合同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另外建设单位在在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另在交房入伙的时候,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会重新再次确签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服务期限,也可以说明合同期限为至业主大会成立以后,与新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
这也就说明了现在为什么好多房地产都会成立自己的物业服务企业。
2、物业服务合同,指的是业主大会成立以后选定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上面很明确了,业主委员会主任没有权力私自选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也不行。此类物业服务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合同。
另外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犯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这个业主包括了业委会的人员。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要说业委主任,就是业委会成员集体都不敢私自和物业公司签定合同,属违规行为。
业委会成员人数为何只能是单数,就是个少数服从多数的考量。
而与物业公司签定物业合同必须证求大多数业主意见,再由业委会成员集体签字才有法律合同效应,否则违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没有业主大会的授权无效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无效!但都是这样办的,强加于业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无效合同,有权申请法院撤销。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业委会主任要和物业签订物管合同,必须召开业主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否则,业委会主任无权代表业委会签订物管合同。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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