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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合或在微信群阻止、怂恿、鼓动大家不交物业费涉不涉嫌违法?
业主,物业,物业服务在公共场合或在微信群阻止、怂恿、鼓动大家不交物业费涉不涉嫌违法?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对房屋质量不满意。“房屋质量”问题已经板上钉钉了,但毕竟是自己的一项大的开销,心里肯定不是滋味,想要讨个说法。
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不满意。哪位业主不希望自己住的房子物超所值?最起码基本服务必须到位,这样才能体现出“物业费”这笔费用的价值所在。如果物业员工做不到,真是让人气不打一处来!然而,您所提到的“在公共场合或在微信群阻止、怂恿、鼓动大家不交物业费”,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02、理清头绪,别把矛盾指向“物业费”
“冤有头,债有主”,不要把自己愤怒的情绪发泄到无辜的人身上。应该先厘清头绪,然后理性、高效的解决问题。
“业主对房屋质量不满意”属于业主和开发商的纠纷,与物业服务企业无关
哪怕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商有关联关系,也不是合同主体。
所以,业主应该找开发商解决问题,不能以房屋质量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业主对服务企业的服务不满意”,不能作为拒缴物业费的理由
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满意程度与正常缴纳物业费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03、解决问题的正确做法
不管您是处于哪种“不满意”,都应该采取理性的做法,千万不能铤而走险,弄不好还会把自己也搭进去。
第一、向物业公司上级投诉。现在物业公司一般都提供有投诉电话,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联系。
第二、通过业主委员会解决。业主委员会根据法律行使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职责,它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组织形式。
第三、向有关部门反应情况。通过向街道办或与物业企业管理主体的政府部门沟通反应情况(如房管局物业科),从而最大程度的争取或保护自己的利益。
最后实在不行,甚至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
总之,不缴纳物业费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因为这不仅违反了法律,还有可能被物业公司提起诉讼,变主动为被动,失去处理问题的优势。
另外,现在很多城市已经将不缴纳物业费列入失信问题,将会影响个人信誉和孩子上学问题。
小结
解决物业相关的问题要通过正规渠道,“在公共场合或者微信群,阻止、怂恿、鼓动大家不交物业费”是在鼓动大家违法,属于违法行为。
明白人不做糊涂事,希望大家在讨说法的同时一定要保持理性,不要惹火烧身,这样就得不偿失了。
我是@圆心,一名85后的文字爱好者,半路上着手读书&写作。相信“心若在,梦就在”,只有圆了心,才是取悦自己的最好姿态,最终才有可能圆梦!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平时多看书,遇事不犯法!一个清清白白的人,如果有了犯法记录,可不好!
可以肯定,这个行为,触犯了《刑法》中的教唆罪,不交物业费的行为违犯了《物业管理条例》,具体分析如下:
《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由国务院制定的本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不交物业费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对于不交物业费的行为,处理的方法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公共场合,或在微信群里,或走户阻止,怂恿,鼓动大家不交物业费的行为,符合《刑法》中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
所以,在公共场合,或在微信群里,或走户阻止,怂恿,鼓动大家不交物业费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物业让业主不满意,处理问题不及时,侵害业主的利益,真的令人气愤,但是,吵闹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怎么办呢?
业主,针对物业的问题,向业主委员会反映,进行沟通。如果需要,据本条例规定,向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中国正在积极的推进法制化进程,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作一个知法,守法,爱法的公民。把中国建设成一个法制明文的新国家。
以下附《物业管理条例》(引自百度公开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
(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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