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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昆山宝马男被杀案,人民法院判决电瓶男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你怎么看待法院判决?
死者,行为,车主如果昆山宝马男被杀案,人民法院判决电瓶男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你怎么看待法院判决?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27日晚,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经初步调查: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觉得你的问题不成立。原因:1,人民法院是保护人民合法的生命及财产安全的,而不是鼓励不法分子随意用刀当街砍人;2,本案是汽车违规在先,继而是打人、砍人,骑车人是在没有过错的前提下挨打、被砍伤后才还击的,并且是用的凶手的凶器还击的。虽然行凶者死了,但那是意外。3,在当前社会治安环境下,对那种在公众场所恶意违法、动辙打人、砍人的行为,法律必须打压,不能放纵!否则难于收拾。所以我认为对于此案,法院应当是根据案情实际,依法判骑车者为正当防卫。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法院是摆事实,讲道理,依据法律的条文规定进行判决。绝不放走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的神圣的地方。
奋起自卫反击,自我防卫的骑车男,虽然被认为是进行正当防卫,肯定也要经过法律的裁决,才能有一个正确的答案。
法官的裁决是根据控诉双方例举的事实,恢复案件发生的真实过程,依照刑法规定的条款,来进行判决的。
如果杀人者是在对方,非法使用枪支或是管制刀具,穷凶极恶的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另一方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并且在已经负伤,身处绝地,命悬一线的档口上,反而夺过凶器,将对方砍死,这肯定是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是不负法律责任和受人敬仰的行为。
如果被砍死的对方,是死在间歇性以后发生的行为。也就是说冲突的双方已经平息,随后再发生的杀人行为。或者是夺过对方行凶的凶器,将对方砍倒,使对方已经丧失了反抗的能力,行为人的行为还没有终止的话,就有可能被认为是防卫过当,会被认为是过失杀人,甚至是故意杀人。
大家拭目以待,静静的等待着法院的判决吧!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首先谢谢系统邀请!
以下情况的防卫行为致人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不属于以上情况的话,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就涉嫌故意杀人罪了。按照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何种情况下减轻、减轻多少,何种情况下免除处罚,一般应当综合考虑防卫的具体目的、过当的程度、罪过形式以及防卫行为所保护权益的性质等个方面的因素。
经调查,8月27号晚江苏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造成一死一伤。现场视频显示,一辆宝马车在抢道时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纠纷,双方争执时宝马车司机从车上拿下一把砍刀对电动车车主进行挥砍,途中砍刀掉落,被电动车车主捡起,反将宝马司机砍死。
从监控上看,首先是宝马难追着电动车主挥刀砍,在打斗的过程中不慎刀掉了,逐被电动车男捡起并砍死宝马男,小编从内心来讲也是站在电动车主这边的,但从现有证据显示、法律角度上讲电动车主是属于防卫过当!原因有如下几点!
1:起因是双方发生口角纠纷,然后事态升级为双方打斗行为,只是宝马男先拔刀相向,这个行为可以定性为“故意伤害”,不属于“故意杀人”行为,既双方都有过错。
2:电动车主有可以在宝马车主刀掉在地下的时候选择逃跑保全性命,或者向路人呼叫共同制止宝马男,而不是捡起刀反杀对方,在生命财产有保障的情况下防卫致死施害者司法解释为“防卫过当”
3:电动车主可以选择夺刀后把刀丢弃远方,而不是报复性的疯狂砍向对方,达到制止对方施害或失去施害能力既可。法律是讲究证据的,讲究证据链完整!从证据显示,电动车主应当属于防卫过当!
那么,防卫过当会怎么判,这要根据对社会影响度以及对被害人积极赔偿的结果来看,俗话说:“民不告,官不究”如果争取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或许会被判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如果没有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那么应当以“过失杀人罪”追究电动车主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现在的舆论风口,大家可以发表高见!
我是资深实体行业从业者珠宝届的小呆萌,社会、法律、经济问题达人,我不赞同你每个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欢迎评论留言补充!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说的很正确!白衣受害者就是正当防卫,而且事实确实如此!现在那些不良律师说白衣受害者追死者砍的两刀是故意伤害或防卫过当,因为死者已经跑了,已结束犯罪行为了!睁眼说瞎话!请大家仔细观察视频,在死者倒地起身往回跑,白衣受害者起初是原地站立,目送死者往宝马车方向逃逸,并将刀投向死者,这可看出白衣受害者是放弃继续追击的。在这一站一逃的过程中,我们是可以看到双方是在不停在说。当死者接近宝马车车头时,转择点出现了!!!死者手里的刀鞘也掉了(前丢刀后丢鞘),天意如此啊!死者立马回身后捡刀鞘!这时白衣受害者才是追上捡起原本放弃的刀,又向死者补两刀!在我看来,所以整个过程是连续性的,死者逃逸时,白衣受害者应该是认为死者放弃继续行凶,所以驻足没有继续追击!但是死者回身捡刀鞘这动作,而且是往宝马车方向逃去。就算我们第三者来明显是有继续行凶的可能和动机,所以白衣受害者才动身又去砍了两刀,白衣受害者明显是为了制止死者继续犯罪,保护自己的举动,毫无疑问是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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