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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昆山砍人事件中,国内民众普遍的法律认识不足问题以及自媒体推波助澜的行为?
纹身,骑车,法律如何看待昆山砍人事件中,国内民众普遍的法律认识不足问题以及自媒体推波助澜的行为?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如何看待昆山砍人事件中,国内民众普遍的法律认识不足问题以及自媒体推波助澜的行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从你的提问中,可以看出,你认为骑车男的行为是故意伤害或防卫过当,应追究刑责。不瞒您说,我也认为是正当防卫。看了几遍视频。纹身男一方借非机动车道行驶,本应礼让自行车。出现纠纷纹身男一方应负全责。纹身男一方不仅不赔礼道歉,反而拳脚相加,对骑车男施暴,又回宝马车拿出长刀多次砍向骑车男。在这种情况,骑车男会怎么想,大多数正常人会怎么想,您会怎么想。如果是我,我会认为纹身男疯了,非要至我于死地不可。那么,骑车男在拿到长刀后的举动就可以理解了。纹身男失去刀后,没有示弱求饶,而是又跑向宝马车。注意,纹身在踢打骑车男后,也是回车拿的长刀。所以在纹身男跑向宝车,骑车男接连又砍就可以理解了。因此,我认为应按正当防卫处置。
二、至于你批评自媒体推波助谰,我更不敢苟同,国人学法律专业的不在少数,不要认为只有您是学法的。为什么不能让大家各舒已见,辨明法理。这样可以推进司法进步,可以修正法律中的缺失或不当之处。
法律是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匡扶正义,惩戒不法侵害的武器。不能容忍合情、合理,而不“合法”的情况出现,不能让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就想问问题主,哪里看出来民众法律认识不足了?就算群众说的不对,那那么多名律师自愿免费为白衣男打官司,说明了什么?那么多名律师说是正当防卫你也说他们法律意识不足?说自媒体带节奏,那你提这样的问题,又想干什么呢?显出你法律意识多足?还是你就那么的与众不同?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只能说普法教育任重道远,自媒体不负责任。
刚刚写了很多关于我对这整个过程的看法,后来全部删掉了,因为我认为这是典型的防卫过当。
这里不讨论关于这个时间本身应该如何定罪,我想讨论先在一些自媒体的几个观点:
第一,美国对防卫权的范围很大。且不说我国的刑法理论主要来源于德日,在法律渊源上就有许多不同,单纯的以美国有来否定我们的限制防卫权的规定,而不从立法渊源,实际条件各方面来说,真是他妈的可笑。
第二,对限制防卫权的主观要件认识。目前有的自媒体还从医学等角度来说如果发生这种情形没有人会控制住自己的情绪,这点我承认,但是他们单从这一点就去认为应该扩大防卫权,觉得正是搞笑,他们要是说这个情形下,对白衣男的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而不被定罪,我觉得还可以理解,用一个完全不能控制情绪就不算犯罪的理由,难道要否认激情杀人的存在?如果这种理由成立,那么一个人越杀越兴奋,他也不能控制情绪,所以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喽!
第三,就这个案子本身,假如纹身男是一另一个人,品学兼优,事业有成,家庭幸福美满的人,那天他喝了一点酒,胡乱变道与人发生了冲突,拿刀准备行凶,反被杀。后来他们同学,妻子,妇女,领导,属下都出来讲述这是个多么好的人,他一时冲动,但也命不该绝吧,不知道大家和自媒体如何看?
写到这里我似乎明白了,其实大家希望这是正当防卫,只是希望纹身男死,而换了一个人又会希望这是防卫过当,说不定再换一个又是故意杀人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提问到点子上了,法律是什么,客观,公平,维护正义,保持社会秩序。民众呢?主观,依靠自己喜怒哀乐还有平常认知去判断,做不到非常客观公正的去判定一件事,所以,民不是法,是情是义,民意导向并不能决定法,要不然法的公正客观会被损害。还有,中国这种情理人情关系社会,舆论有时候会盲从。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昆山砍人事件只凭网上的一段视频,不足以掌握细节,也就是说未必是全部的事实真相,必须等待司法部门调查审理清楚全部事实真相后才能根据法律条例判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法律意识,大多数网民都有认识。但在这个案件中,大家几乎一面倒的支持骑车男是因为视频清楚地记录了纹身男开车违法在先,下车欧打在先,回车取刀砍人在先,也清楚地记录了骑车男无过错被欧打被砍杀在先。而事情发展到砍杀人者被砍杀死亡的转折,完全是因为骑车男偶然和幸运地抢到纹身男行凶的砍刀。如果没有这个偶然和幸运,倒地的必然是骑车男。后面的追逃之间与前因是紧密联系的,不能孤立的看待。更何况当时纹身男究竟是逃还是象前次一样回车取杀器,无法判断。既使这样广大网友也并未直接断菜回案,只是表达了心中好恶。这和法律认识不足风马牛不相及,所以,这个问题提出来本身就带偏向性。倒是在这一事件中,一些律师的说法说明这些个所谓法律工作者法律认识不足。在细节不明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他们凭什么认定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作为律师其基本工作程序就是通过合法程序全面了解案件全部细节真相后,为案件的一方作权益辩护。你作为一名法律工作人员,在自已都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在公众场合对一群同样是不明真相的公众,作出审判委员会式的判决,这就是我国的部分律师对法律的认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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