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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作了13年,公司无条件解除无固定期合同,赔偿金分两部分计算是否合理?
补偿金,劳动合同,劳动者公司工作了13年,公司无条件解除无固定期合同,赔偿金分两部分计算是否合理?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我在公司工作了13年,公司无条件解除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赔偿金分两部分计算,即08年以后为2N每年2个月计算的,08年之前是按1N每年1个月计算的,其中05年进厂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纳五险一金,09年才签合同,缴纳五险,2015年才缴纳住房公积金,并有可靠证据,这是否合理?敬请法律相关,单位专业人士给予帮忙解答,非常感谢!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主要适用原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标准需要分两段来看。
《劳动合同法》中相关条款: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和98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实施两种不同的分段计算方法:
2008年1月1日之前:计发基数: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但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订立劳动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况下,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工作年限折算:每满一年折算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也折算一个月工资。除了法定情形外,12个月封顶。
2008年1月1日之后:计发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但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工作年限折算:每满一年折算一个月工资,但是不满半年的则折算半个月工资。只有在“基数”符合封顶条件时才对“年限”进行12月封顶。
经济赔偿金
2008年1月1日之前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经济补偿条件与办法主要适用原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无经济赔偿金的说法,只是对为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予以了规定,也就是说公司支付N是符合规定的。
2008年1月1日之后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公司无条件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赔偿金,因此要支付2N。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的签署
2008年1月1日之前我国并没有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未签劳动合同的任何规定,只不过任何的法律制度都是不及既往的,也就是说,因为之前没有实施法律制度导致公司没有签合同的这种行为不会产生任何的法律后果。
2008年1月1日之后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的工资,计算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不超过12个月,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缴纳
在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且缴费险种齐全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已经基本履行了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如果只是单位未按规定为员工参加社保,且员工并未离职,可向社会保障部门举报,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那么在其补缴之后,并没有向当事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和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缴纳
劳动者以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为由向用人单位提出索要经济补偿金,一般以无法律依据而不被支持。
劳动者应当到公积金行政管理中心投诉,由公积金行政管理中心查证属实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补缴。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本题中2005年~2009未缴社保,2005年~2015年未缴纳住房公积金,距今已超过两年,这种情况仍更大的可能会被认为超过仲裁时效。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追诉期为两年;两年之外的违法行为,除非该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否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没有权利管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还有一种情况,赔偿是按照前一年的平均工资算的。那么企业在这今年让你轮岗休息,上班发80%休息发%50或者更低,一年后要与你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赔偿标准还是按照前一年的评论工资算吗?这样就算2n也不会超过之前的n,有明白的人给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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