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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那以前一户多宅的该怎样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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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农村土地确权,一户多宅的情况会如何处理?
一户多宅的情况很多,只要不是违法所占,一样可以确权。
农村规定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那么为什么会有一户多宅的情况呢?一般都是因为继承而来。
农民宅基地的使用都是几辈子的事,人口的变化就造成了一户多宅的情况。比如上辈子家族人丁兴旺,有多户家庭多处宅基地,而到后来,几家子的后代只有一根独苗,那么他就继承了几个叔叔或者伯伯的宅基地。这样就形成了一户多宅的情况。其他亲戚关系也有继承宅基地的情况。这样的一户多宅都是合法的,都是可以确权的。
合法的一户多宅的宅基地,也可以转让(平常说卖出)给本村没有宅基地的农户,这样也可以节约土地,自己也能得到一些收入。于公于私都有利。
如果是强行违法占用的宅基地,那当然不能确权了,只能接受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您好,“一户多宅”该如何处理?
毫无疑问,“一户多宅”是与《土地管理法》所确立的“一户一宅”原则不相符合的。故此,及时通过适当处置将其恢复到“一户一宅”的状态,似乎是符合立法目的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实践中,政策面上会对自愿退出多余宅基地的村民给予一定的补偿或者激励。当然,对于符合分户条件的,将“一户”依法分为“两户”,也是解决“一户多宅”问题的另一个重要方式。(作者:王小明)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截止到今年,很多农村地区都已经完成了土地确权的工作。农民朋友们也可能深切的体会到,现在的农村想要申请宅基地已经越来越难了。特别是国家已经明确了一宅一户的基本原则,说白了就是一个户口本,只给一块宅基地。那如果以前遗留下来一户多宅的情况,在土地确权的时候又该怎么办呢?
首先,要确定一下获得的多余宅基地是否是合法的,因为国家已经明确表示,宅基地不允许买卖。所以现有存在一户多宅的情况,大多数都是由于户口衔接和继承产生的。同时,对于宅基地上面的房产,也是归农户永远所有,任何人没有权利进行改变。所以就目前的状况而言,合规的一户多宅的现象是客观默许存在的。
其次,对于合理合规的一宅多户,可以正常办理土地的确权手续,领取确权证书。现在农村的土地越来越值钱。一户多宅的农户,可以将宅基地上面的房子重新修整一下,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租赁,或者有些地区还可以将宅基地有偿的退回,领到一笔可观的补贴金。这些都是可以让农民发家致富的好途径。
农民朋友们,你们家有几处宅基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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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笔者在农村的乡镇从事过农村住宅的确权工作,特根据政策和工作实际作答。本答复的核心内容是:
总体而言,农村大多数的一户多宅都能确权登记,能获得相应的法律保障。当然,确权登记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住宅以及因历史原因遗留和继承下来的住宅;产权关系不清晰、已被明确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能确权登记,部分违法建筑有可能还存在被强制拆除的可能。
下面,就简要说说相关情况。
第一,对已取得产权的住宅,不管是多少,都能按规定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笔者在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对于不少群众有两处及以上住宅的,首先是相看这些住宅的产权登记情况,能提供原有产权登记的,就能完全说明该住宅是合法的,只需现实查看制图后按规定重新确权登记即可。
在具体的实施中,一户有两处住宅的相对较多,一处是自己修建的,一处是继承上一辈的,对于这些合法的住宅,都按规定进行了确权登记。
当然,对已取得产权的住宅重新确权登记的前提是房屋还未曾灭失,若一家本身有两处合法的已取得产权的住宅,但其中一处房屋已倒塌变成耕地(林地或晒坝)了,就不能重新确权登记了。
第二,对未取得产权的住宅,须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建成时间较长的按遗留问题处理的可能性较大。
未取得产权的住宅,在一些地方还较普遍存在,有的是已建成了几十年、上百年,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未取得产权。对这一类建成时间较长的未取得产权的住宅进行处理,也是农村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的主要目的之一,以消化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笔者这里是对说得清住宅的来源,哪怕是历次清理遗留下的住宅和建成时间超过10年以上的住宅,只要不存在严重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原则上都进行了确权登记。
第三,对于近几年来违法修建的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住宅,不能确权登记,部分还可能面临着强制拆除。
近两三年顶风而上违建修建的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住宅,本身是重点整治的对象,拆除的可能性极大,自然不可能进行确权登记。笔者这里每年都会强制拆除一批顶风修建的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住宅。同时,笔者在工作中,有部分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住宅,虽然已修建了七八年,但仍不未纳入确权登记范围,也未纳入强制拆除的对象,只是这一类住宅的数量已相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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