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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那以前一户多宅的该怎样处理呢?
宅基地,确权,农村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那以前一户多宅的该怎样处理呢?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当然因历史过度时期和特殊历史背景造成的,有合法的审批文本的农户,一户多宅者就另当别论,比如超标住宅和超标面积用税金调节,对不合法取得多宅者一律收回集体,让村民公平供享。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国家政策是一户一宅。多余的按政策应该是由集体收回。但是目前具体到怎么收,是有偿收还是无偿收没有明文。因此还没听说收回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农村土地确权,一户多宅的情况会如何处理?
对于宅基地,虽然我国一贯执行“一户一宅”的基本政策,但由于历史原因、继承、合法买卖等原因“一户多宅”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的,因历史原因及合法所得的一户多宅国家是不会收回的。比如在我们村,建国初期土改,老百姓分的地主土豪的房子一代代继承下来,这些房屋是没有手续的,但房子的所有权是没有争议的,村集体也是不会收回的。
基于法律,一户多宅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在进行农村宅基地确权时,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申请第二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都不予通过。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赠予、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但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也就是说,除了继承房屋,其他一户多宅的情况是不能进行确权的。
假如一户多宅的原因是合法的,是因接受赠与或者继承房屋而同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因有合法的取得原因,所以宅基地使用权是合法的,既然是合法的,依法应当确权。
发现了一副有多宅的时候,这个时候要怎么办呢?
1,最稳妥的方式,夫妻进行假离婚,离婚之后。可以去这个离婚的被离婚的另一方可以再去实行,再去进行申请,去要这种农村宅基地,这样的话就是每人都有1栋了。不会触犯国家的法律。
2,销售掉1栋宅基地给同村或者是需要的人,也是可以的哦。
3,还有一种就是说已经形成了这种既定的事实的这种情况下,那政府就要你:补交税金。税款甚至是要跟你征收高额的这种遗产税。房产税。
近两三年顶风而上违建修建的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住宅,本身是重点整治的对象,拆除的可能性极大,自然不可能进行确权登记。笔者这里每年都会强制拆除一批顶风修建的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住宅。同时,笔者在工作中,有部分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住宅,虽然已修建了七八年,但仍不未纳入确权登记范围,也未纳入强制拆除的对象,只是这一类住宅的数量已相对较少。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农村土地确权,一户多宅的情况会如何处理?
对于宅基地,虽然我国一贯执行“一户一宅”的基本政策,但由于历史原因、继承、合法买卖等原因“一户多宅”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的,因历史原因及合法所得的一户多宅国家是不会收回的。比如在我们村,建国初期土改,老百姓分的地主土豪的房子一代代继承下来,这些房屋是没有手续的,但房子的所有权是没有争议的,村集体也是不会收回的。
基于法律,一户多宅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在进行农村宅基地确权时,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申请第二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都不予通过。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赠予、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但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也就是说,除了继承房屋,其他一户多宅的情况是不能进行确权的。
假如一户多宅的原因是合法的,是因接受赠与或者继承房屋而同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因有合法的取得原因,所以宅基地使用权是合法的,既然是合法的,依法应当确权。
发现了一副有多宅的时候,这个时候要怎么办呢?
1,最稳妥的方式,夫妻进行假离婚,离婚之后。可以去这个离婚的被离婚的另一方可以再去实行,再去进行申请,去要这种农村宅基地,这样的话就是每人都有1栋了。不会触犯国家的法律。
2,销售掉1栋宅基地给同村或者是需要的人,也是可以的哦。
3,还有一种就是说已经形成了这种既定的事实的这种情况下,那政府就要你:补交税金。税款甚至是要跟你征收高额的这种遗产税。房产税。
近两三年顶风而上违建修建的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住宅,本身是重点整治的对象,拆除的可能性极大,自然不可能进行确权登记。笔者这里每年都会强制拆除一批顶风修建的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住宅。同时,笔者在工作中,有部分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住宅,虽然已修建了七八年,但仍不未纳入确权登记范围,也未纳入强制拆除的对象,只是这一类住宅的数量已相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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