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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把试,用期不算工龄如何解决?
试用期,合同制,工龄企业把试,用期不算工龄如何解决?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我们91年3月份上班,说是试用期开生活费.同年10月份劳动局批准转正为集体所有制工人.有的定为3月份参加工作的,有的定为10份参加工作的.请问如何解决龄问题?谢谢。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您是1991年参加工作,那时现行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还没有颁布,那么究竟试用期是否算工龄,我认为首先应该看当时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比照适用现在的法律规定。经分析,我认为试用期应该算作工龄。
1、1991年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为《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我国从80年代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1983年颁布《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明确劳动合同制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包括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拉开合同制改革的序幕。
1986年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该规定仅适用于国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的工人参照执行,并没有规定适用于集体企业。但当时没有专门的关于集体企业劳动合同制的规定,我认为既然83年的通知将集体企业纳入劳动合同制改革的范围,集体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也可以参照这个规定来执行。
2、结合《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试用期的相关规定和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试用期应计入工龄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有“试用期限”的相关规定,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是否算作工龄。但是该规定的第八条将“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显然是要求试用期也是要签劳动合同的,这就意味着认可试用期双方形成劳动关系,那么,本着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员工提供了劳动,就应享有相关的待遇,包括将“试用期”计入工龄,享受退休待遇。
3、结合现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际履行情况,1991年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也应算作工龄
现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从该规定看,试用期是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当然要算工龄。实际履行中,试用期也是算作工龄的。虽然民事法律的适用原则是“从旧”,但当旧法没有相关规定而新法有规定且该规定体现了公平公正、权利义务对等等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新法。因此,1991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参照适用现行法律,试用期算作工龄。
以上为个人观点,错漏之处,还望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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