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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继承法院判决后未执行,后期房屋价值上升,可以要求按照之后的价格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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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房屋遗产继承法院判决后未执行,后期房屋价值上升,可以要求按照之后的价格执行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题主没有说明,在房屋继承纠纷中,法院最终是确认的继承份额,还是实际分割的。
在房屋继承纠纷中,法院一般有两套处理方案:
一、继承人之间不同意将房屋进行实际分割,原因可能是涉案房屋的价值不高,但是面临拆迁,或者是谁也不想便宜谁,就这样耗着。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确认继承份额,就是确认各位继承人享有房屋的比例数,如此,各位继承人之间的共同共有状态,就变成按份共有了,原来的载有被继承人名字的房产证,就会变成各位继承人的名字,每个继承人都有一本房产证,在共有状态中载明是按份共有,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不动产登记簿上载明份额比例的。如此,还没有案结事了,需要以后进行实际分割。
二、继承人之间同意实际分割房屋的,只能是一人要房子,其他人拿钱。在这种情形下,需要确定房屋的价值,可以协商一致确认房屋的市值,只要一方不同意,法院就只能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要房的一方按照协商的价格或者评估的市值,按照剩余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在得房的一方支付完补偿款后,就可以到法院索取判决书的生效证明,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将被继承人的房本换成得房继承人的名字。至此,彻底案结事了。
题主的意思应该是第二种分割方案,即将房屋进行彻底分割了。判决生效了,房屋升值了,这种情况下是不能按照现在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执行的,只能按照判决书执行,原因如下:
1、生效判决是有既判力的,只要没有再审撤销这个判决,就必须按照判决书执行,执行内容就是“判决如下”以后的判项。单纯因为房屋价值上升,不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由此可见,房屋升值不属于第二百条的规定之一,因此,再审基本没戏。
2、在判决生效后,房屋升值是因为市场的正常变化,假如房屋跌价了,也是以先前判决确认的房屋市价执行。
因此,判决生效了,不管房屋的市场价格升值了,还是跌价了,都要以先前判决确认的价格执行,就是依照判决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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