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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再审审判组织不合法检察院是否抗诉?为什么?
检察院,判决,当事人民诉再审审判组织不合法检察院是否抗诉?为什么?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有监督权,如果认为民事判决不合理可以行使检察监督权。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民事诉讼案件的再审是没有不合法的,申请再审是书面进行审理的,除非有新的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裁定的证据才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和裁定,重新开庭审理,否则就是书面审理,所以法院对申请再审的案件是不会不合法的,而且检察院启动民事监督程序(就是抗诉)是在申请再审后当事人对再审结果不服或者再审申请被驳回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科申请民事监督的,民事再审案件无论是书面审理还是撤销原判决和裁定后、法院决定重新开庭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都是不能介入案件的,只要当事人对再审案件结果不服的就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但是没有特殊情况检察机关是不会启动民事监督程序的,大多都是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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