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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再审审判组织不合法检察院是否抗诉?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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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民诉再审审判组织不合法检察院是否抗诉?为什么?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您好,民事再审,有的是法院依职权、有的是检察院抗诉,但几乎都是当事人先提起。所以,既然是再审程序就可能是检察院抗诉的,如果再审审判组织还违法的话也还是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
现介绍下,民事再审的审判组织的组成,按照法律规定:
如果是第一审法院审结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也可能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
如果是第二审审结的案件,再审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但是,如果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也可以直接提审。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就不能再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而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台议庭,即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另外,审理再审案件,原来第一审是独任审判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不能再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原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新合议庭。
以上就是,再审程序中审判组织该如何组成的问题,您可以对照下您的案件,看看是否再审审判组织不合法,我觉得,这是程序性的规定,法院一般不会犯这样的错误。可能在再审立案前进行听证程序,先听证,然后决定是否再审,听证程序中有时就一个法官,有时就一审法院的一个法官,会让当事人觉得审批组织有问题。
至于检察院的抗诉问题,法律也规定了检察院抗诉的情形,其中就规定,人民法院违法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这一情形。如果再审程序违法,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是会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所以,我认为检察院是可以抗诉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你说的情况可以针对民事再审裁定提起民事审判监督申请中一并提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虽然你在问题中几乎没有用标点符号进行断句,但经过梳理后,我还原一下这个问题的完整表述:民事诉讼中,对于按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若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检察院是否有权对此提出抗诉。
对此,我仔细回顾了自己多年的法院审判经历,可以明确告诉你答案:不能。不过,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有其它的救济措施。
下面是我对你这个问题的解答。
01 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范围,只能是生效的裁判文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208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也就是说,抗诉的范围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对于再审程序中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人员是否合法,并不在抗诉范围之列。
那么,是不是所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都可以被检察院抗诉呢?并不是。
02 对于能够被提起抗诉的裁决文书,必须符合特定条件。
《民事诉讼法》208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也就是说,如果检察院想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抗诉,这些裁判文书还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就是《民事诉讼法》200条的规定,共有13项,其中第7项是“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看到这一项,可能会有人认为,这不就是提问者想问的问题吗?明明法律有规定啊!注意,这里并不是针对审判组织提起的抗诉。适用第7项的前提条件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也就是说,该审判组织是作出了生效判决、裁定的原审法院的审判组织,而不是即将按再审程序组成的审判组织。
换言之就是,正因为原审法院的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所以该审判组织作出了错误裁判,现在裁判文书已生效,没法上诉了,只能通过抗诉来改判。
03 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同,检察院的抗诉将必然引发再审程序。
之所以对检察院的抗诉范围和条件有诸多限制,是因为检察院的抗诉有一个非常直接的后果,那就是必然引发再审程序。这是对国家公权力的尊重,也是检察院行使国家监督权的手段之一。它与当事人自己申请再审有明显区别,法院对于后者的申请不一定立案,但对检察院的抗诉则一定会立案。
所以很多希望案件再审的当事人在多次碰壁后,就会找到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处”,缠着检察官帮忙抗诉。
但是,检察院接受当事人申诉的情况并不多见,这主要是因为很多案件本身并没有问题,而是当事人心里咽不下败诉的那口气。
所以,真正进入到再审程序的案件极少,往往是当事人申请的多,但被立案的少,而由检察院抗诉的就更是少之又少了。这就使得 “告申庭”成为法院内部最轻松的庭,一年到头也审不上几件案子,甚至有的好几年才审结一件案子。
仔细观察,你会发现在基层法院,告申庭是老弱病残法官们集聚的地方,业务稍强一点的法官都不会被分配到这个庭。还好,我虽然在法院其它各庭都转了一圈,但从来没有在告申庭待过。
04 对于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可以由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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