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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罪事实,但是当事人都提供伪证,犯罪嫌疑人就无罪吗?
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但是当事人都提供伪证,犯罪嫌疑人就无罪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犯罪嫌疑人收黑钱是事实,但是当事人都不承认被收黑钱,这样就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实际上属于证据问题。
如果某个案件只有言辞作为证据,而没有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证据,说明这个案件的证据存在瑕疵或者薄弱,作为侦查犯罪的侦查机关,就要仔细判断,是否达到可以证实犯罪事实发生,从事犯罪事实的是某个嫌疑人,如果只有证言,显然,在都主张嫌疑人没有该犯罪事实的情形下,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当事人是很可能被无罪释放的。退一步来说,即使这些人都主张嫌疑人从事了该犯罪事实,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也可能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不能定罪。当然实际司法过程中,比较复杂,要看具体的罪名,证言的内容,证人与嫌疑人或者受害人的关系来判断证明力。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邀
我们先来说第一点:如果有犯罪事实,那么你就找出犯罪事实的证据,如果找不到,那么嫌疑人还只是在疑罪状态,如果你只有嫌疑人的口供而没有直接的证据指向犯罪嫌疑人,那么根据法律的疑罪从无观点,这人你定不了他的罪,因为法律规定的,重证据而轻口供,换句话说就是:如果本案证据确凿而且充分,那么即使犯罪嫌疑人零口供,你依然可以办他,如果只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没有直接证据指向犯罪嫌疑人这案子就是他干的,那么这案子就有翻供的可能,一旦翻供,你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撑,他就可能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我们再来说第二点:作伪证,如果你明明知道这是为证,你为什么不追究作伪证者的法律责任,那么好 我们来看看作伪证的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第三款: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所以说综合以上法律明确规定作伪证所要负的法律责人,你完全可以追究他作伪证的责任
第三个问题:如果你找不出有力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那就只能放他了,没得选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看了你的问题指向,说的是犯罪嫌疑人收了黑钱,但给他钱的人却不承认这是黑钱,你担心这样会使嫌疑人逃脱法律的制裁。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受贿罪中。下面,我就以受贿罪为例,说说在怎样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会被认定为无罪。
01老百姓认为的犯罪事实和法律上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是同一个概念。
犯罪事实和证据,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根本。大家都明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道理,但是,通常老百姓说一个人有犯罪事实的时候,多半是出于一种感性的判断,而不是基于对证据的推理。
而在法律上,只有经过证据证实的事实才能称为犯罪事实。受贿案件中,主要证据包括行贿人的证言,受贿人的供述,行贿受贿的时间、地点以及数额,其他证人证言等。只有这些证据都指向受贿罪的事实,才能认定为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无罪。
02司法实践中,受贿罪的证据收集较为特殊。
受贿行为的私密性决定了其证据较为特殊,比普通刑事案件收集证据要难得多,直接证据也很少。
就像我们平常求人办事,即使没有送财物,也会在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只有你和被请求的那个人。
同样,受贿行为的发生也是一对一的场景,由于有受贿就一定有行贿,所以,行贿人的证词就显得非常重要。
这就决定了受贿罪采用的是一对一的证据模式。检察机关在办理受贿案件时,非常依赖行贿人的言词证据,因为只有行贿人的证词能够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受贿的犯罪行为,但由于行贿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极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证人证言也常常发生变化。
所以,如果行贿人不承认自己是行贿,则检察机关就失去了查案的重要证据。此时即使有提款记录、款项出处等客观证据,也无法证明被告人构成了犯罪。
03 如果犯罪嫌疑人翻供,则无法找到行贿人的线索,即使嫌疑人最初有供述,也不能定罪。
法官在审判受贿案件中,经常会听到公诉人抱怨,说本来一开始犯罪嫌疑人供述了8起受贿的,后来又只承认5起,另外3起是自己记错了,所以最后检察机关也只能认定5起。这就说明受贿罪证据的另一个特点:具有不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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