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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第四款?
劳动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第四款?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1.规章制度未按民主程序制订、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上述违法的行为或内容损害了员工的利益(一般指损害了行使解除权员工本人的利益)
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规章制度违法法律规定有两类:
一是程序违法。即制定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未经公示;
二是规章制度的规定违法法律的规定。比如: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保,生病期间不计工资,不接受公司安排的加班罚款,离职需提前3个月通知等等。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范围很广。克扣工资、减少福利及限制劳动者权利的都属于。可以查阅劳动社保文件归集的书刊。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农村进城打工,通过中介介绍的工作,现在不让干了,中介逼着写辞职报告,怎么维权,哪一方也没有签合同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举的例子太偏向,不好让读者和劳动者理解,既然不能一一阐述,应该阐述一些读者与劳动者易懂的案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呵呵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如何理解?哈,就是自己去当老板咯!当了老板,什么都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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