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第四款?
劳动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第四款?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关于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第四款是: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如何理解这句话?哪些情形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呢?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每个公司都会有不同的实际情况,如果立法时限定公司只能按法律预设的制度和流程做事,又显得僵化和教条,无法适应企业的实际情况。
立法固然是要保护劳动者,但企业确是劳动者的根。如果因为立法导致企业都不复存在了,那这个所谓对劳动者的保护,反而变成了最大的伤害。
为了平衡这二者之间的矛盾,立法者只得赋予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但为了防止企业滥用该项权利,又不得不对其加以限制。
因此,就产生了劳动法中对于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等各方面的都对企业上了紧箍咒。诸如民主制定、举证责任倒置,包含本条的规定等。
理解了其立法的宗旨,以及立法背后的思维逻辑。对于理解这条来说,就相对简单多了。至于哪些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就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做判断了。
你可以简单理解为他就是一个口袋,啥都装在里面,等到需要的时候,在根据实际情况倒出来。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情形,无法一一阐述。举个例子:有单位规章中规定,试用期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且事实上亦未为试用期员工办理。则员工工作一年后,以企业规章违法并侵犯员工利益为由辞职,后主张经济补偿金,得以支持。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劳动法的立法侧重于保护劳动者,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视为以后再立法留下余地。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指的是公司规章不能与法律相冲突,至于利益很含糊,不好说,企业有企业的利益,员工有员工利益,有时企业与员工利益一致 ,有时又冲突。不能说影响了员工利益就否认。优秀的员工把企业当事业平台,计较的员工整天算计自己值不值付出,付出是否及时回报,回报是否少了,企业是否违法,能否告企业得一笔赔偿金。最终发现过度关注这些,反而害了自己,尤其是心态变得畸形。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啥子法最需要的都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这样才能彰显出法律的严肃性、公平公正性,不然就是纸上谈兵。我知道好些地方雇佣劳工都会钻试用期的空子,试用期要满就解雇,理由是充分:不合格。然后又开始下一轮招聘、解雇的剧情上演。国人蠢吗、本份老实吗?精明得很。只是条件决定着一些人可算计人,一些人只能接受被算计。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你好!小吏来回答你的问题。我们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分解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来进行理解。(按照立法法规定,这应是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上一篇:什么时候鱼竿最便宜?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