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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向您借钱,把他房产证交到您手里作为担保,您可以借吗?有何法律依据?
房产证,房产,抵押物朋友向您借钱,把他房产证交到您手里作为担保,您可以借吗?有何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三、需要办妥相关的手续,以降低难以追偿的风险。
要想在对方违约后自己追偿债务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并尽量减少扯皮现象,需要在尽调后把所有的手续完善好。
1、评估。
评估房产的价值是为了确定可借的范围。以房子作为担保,需要知道这个房子的市值,才能够知道对方的借款是否合理。假设市值只有100万,但对方的需求是120万,这样显然是不合理的。一般来说,为了保险起见出借的范围在房产剩值的六成以内,剩值100万的房产,出借范围在60万以内。
这里的剩值也适用于那些能接受二次抵押的地方,但这种情况的剩值要扣除剩余的房贷,如市值是100万,但房贷还欠50万,则剩值就只剩下50万,如果对方财务没太大问题,则30万以内会比较安全。当然成数是自己控制的,如果觉得风险可以接受,成数可以自己往上加。至于具体的评估方式,如果无法接触到专业的评估系统,可以借助目前一些主流的房产网站评估作为参考。
2、签借款合同、借款确认书及附加的文件。
在借款合同上约定金额、利息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有把细节以借款确认书的形式列明细节后附加在借款合同上的,这是双方往来数目的具体依据。同时可以增加附加的文件降低扯皮的风险,如就婚姻情况签署承诺书,避免对方隐瞒婚姻情况,如果已经结婚,合同上夫妻都应该要签名,另外为了保险可以让对方再签一份全权代理委托书,取得后续诸如房产证、他项权证的领取权、违约后房产处置权等有利于自己的权限。
3、签署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担保作用的真正生效必须要签署抵押合同和完成抵押登记的办理。在签署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后,到公证处进行合同公证,然后再到房产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并不会生效。
4、获取他项权证和款项划拨。
在房管部门办理完抵押登记后,一般一周左右可以拿到他项权证,证明自己在这套房子将拥有债权,到这一步可以划帐了,如果想再稳一些,可以等到拿到并保留对方房产证后再进行相关款项的划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最终生效的条件都可以在之前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以保证双方的利益。
四、小结。
综上所述,以房产做担保作为出借的保障是有法律理据支持的,但实际操作时如果想降低风险,则需要为自己做好尽责调查,同时在手续上需要完善好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如果只是扣下对方的房产证而不办理相关手续是不构成担保关系的,这时候贸然划帐就有可能面临风险,所以如果想保险一些,特别是金额很大的情况下,建议还是办妥完相应的手续,避免后面出现扯皮的局面使自己造成损失。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这个不可以,没有法律保护,如果打个欠条,在把房产证拿到手里,欠条上签名,日期,房产证和身份证上的字一至,,就可以借了[呲牙][呲牙][呲牙][呲牙][捂脸][捂脸][捂脸][捂脸]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肯定不行。
首先如果房产是借款人本人的,那你与借款人是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担保关系。
其次即便是你愿意借个他钱,房屋属于不动产,以不动产作为担保的必须有夫妻双方同意,并且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能保护你的合法权利。
相关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会下发一个他项权利证给你,这样如果借款人日后有违约行为你才能主张你的权利。
抵押作为快速获得资金的手段,经常被人们使用,给人们带来了很多好处,同时也引起很多的争议。这些争议的出现,归根到底是对抵押相关的法律规定不清所致。下面详细解读我国担保法抵押的详细规定。
一、抵押和抵押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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