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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重疾要重新定义分类了,大家有什么想法?
疾病,恶性肿瘤,定义保险重疾要重新定义分类了,大家有什么想法?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虽然市场上绝大多数的重疾产品已经增加了轻症责任,但各家保司对高发轻症包括的种类和定义缺乏统一的标准,修订后这三种轻症成为合同的标配能够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但是对于轻症的赔付额度不能超过保额的20%,我个人的理解,一方面可能参考了某些大公司的轻症赔付标准;另一方面,可能考虑到目前市场上很多公司的轻症首次赔付达到了保额的45%,会增加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存在赔付风险。
首次将TNM分期为I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列为轻症,不在赔付重症责任。
行业一直呼吁把“甲癌”剔除重疾,这一项的修订对消费者影响有多大?在文章最后,我们看看各家保司2019的理赔报告,甲癌发病率远超想象,尤其对女性。
甲状腺癌有四种比较常见的亚型:
甲状腺乳头状癌:治疗效果好;
甲状腺滤泡癌;相对治疗效果好;
甲状腺髓样癌;现有治疗方式效果一般;
甲状腺未分化:最恶性
其中甲状腺乳头状癌最为常见,约占全部甲状腺癌的85%-90%,其特点是较温和,易于发现,预后好,发展缓慢且治疗费用低。所以,保险行业一直呼吁将甲癌踢出重疾。
这次修订将甲癌列入轻症,可以降低重疾的发病率,大大降低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
原位癌不再属于重疾的轻症责任。
以明亚2019年,协助客户办理的理赔案件为例,重疾险共理赔161件,其中轻症理赔19件,轻症中轻度恶性肿瘤即原位癌占15件。可见,原位癌的发病率和理赔率是很高的。
2. 修改了部分疾病的保障范围,新重疾定义的理赔标准有宽有严。
适应医疗技术和诊疗标准的发展,在以下4疾种病中,将一些传统的手术方式修改为微创手术,增加了先进的治疗方式。
在以下9种疾病中,增加了一些可以量化评估的标准,增加理赔标准的灵活性和严谨性。
3. 新增3种重疾。
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严重克罗恩病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修订后可能会产生什么影响?
1. 行业整体赔付率下降。
恶性肿瘤、急性心梗和脑中风后遗症赔付占比约9成,其中占比最大的恶性肿瘤约占7成,但恶性肿瘤中约3成是甲状腺癌。
甲状腺癌的分级使绝大多数的甲癌赔付率由原来的100%保额降为20%保额,仅此一项就大大减少保险公司的理赔压力,使整个行业的赔付率明显下降。(可以从下面几家保险公司对有甲状腺癌的理赔率,看出甲状腺癌的降级赔付,对保险公司乃至整个行业的影响有多大!)
2. 减少保险理赔纠纷。
赔付的条件更加合理,引用的标准更加客观权威,描述更加规范统一,可以减少理赔纠纷。
3. 对重疾产品的价格影响。
这是消费者最关心的的问题。虽然将赔付率最高的甲状腺癌做了分级,三大高发轻症赔付比率限制在20%,赔付压力明显降低,那保险公司会降价么?以我个人的理解,公司在行业内的产品定位是相对固定的,价格也是,如果由于甲癌的降级,原位癌的出列,降低了理赔成本,公司在产品的设计上应该会考虑增加其他的因素维持价位。但其他因素的含金量就不得而知了。
大公司:虽然产品的定价利润比较充足,但大公司价值考核的指标压力大,有严格的盈利指标,即使赔付率下降,对于重疾险的定价影响也可能是微乎其微吧。
小公司:为了增加市场的竞争力,现有产品价格已经足够低,几乎没有降价的空间。
然后,《规范》修订版意见稿出来后,有又纠结症的朋友又会问,要不要等等?
对于关注甲状腺疾病,或已经有甲状腺症状的朋友,可能当前是最好的配置保险的时机,毕竟最高发的恶性肿瘤,一旦出险,赔付100%保额和20%保额相差的比率还是很大的。
甲癌有多高发,看看2019年几家保司的赔付状况就可以清楚,如果是女性更要注意甲癌的保障!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应该要与时俱进啦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行业越来越规范了。作为消费者,买保险会更放心了。作为保险经纪,也更能获得社会尊重。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重大疾病保险定义修订版解读#
1.三种常见的轻症,每家都得有了。但是额度只能是重疾保额的20%。(目前是可以自定义,最高可以到45%)
2.分期为1期及以下的甲状腺癌,只赔付重疾保额的20%。(目前是赔100%)
3.原位癌不赔了。
4.以后小肠移植也能赔了。
5.现在要求开胸的,以后都改为开心包或者心脏。为了适应更好的医疗手段。
6.做了肾移植,不能申请“严重慢性肾病”理赔了。
7.良性脑肿瘤改名叫严重良性颅内肿瘤
关注这件事的大抵有三类人:已经买了的,想买的,卖的。
(一)已经买了的,关心修订稿对自己的保障有什么影响。最好旧合同中,对消费者有利的保存,不利的参照新版本。这不是白日梦,很有可能成真。
修订征求意见稿中附则5.2提到,对已承保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按原条款约定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意见稿中关于冠状动脉介入术等开胸类手术由开胸改为切开心包,更符合医疗手段的发展。那么,已承保的保障合同是不是无论如何也得开胸呢?
根据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 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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