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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重疾要重新定义分类了,大家有什么想法?
疾病,恶性肿瘤,定义保险重疾要重新定义分类了,大家有什么想法?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这种重疾定义不公平的现象,在此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中做出了调整,把原位癌和甲状腺癌列为轻症。同时对重疾中的理赔条件做出了一些调整,使得重疾保险更为人性化,也更加贴近市场。
第二、扩大了保险的赔付范围
疾病的发展,一般都有一个由轻症到重症的过程,不可能一出现就直接成为非常严重的重疾的情况,这往往是没有及时检查造成的。现在百姓对健康越来越重视,有很多人养成了一年体检一次甚至两次的习惯,对于重疾的发现和确诊有积极的意义——让很多重疾在早期就可以被发现,从而及早发现并治疗。
但是以前很多重疾并没有轻症赔付,导致很多客户在得了重病后,因为发现及时,可以及早治疗。但却因为没有达到重疾的理赔条件而无法获得理赔——重疾条款显得不够人性。此次《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中对最常见的心血管疾病、脑血管疾病以及癌症增加了轻症给付责任,使得重疾更加人性化也更贴近市场。
于此同时,对于很多重疾的理赔条件放宽,例如:造血干细胞移植不再限定为“异体移植”,这样“自体移植”也属于赔付范围了。
总之,保险市场应该是与时俱进,贴近市场的,而这次《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寿险市场发展和完善的必然结果。
我是野猪,回答完毕。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3月31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官网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这是自2007年,保险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现行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十三年来,首次进行了重大调整。
前期盛传的“甲状腺癌将从重疾定义中剔除”等传闻,都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做了具体的回应。
随着医学临床诊断标准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革新,现行2007版重疾定义规范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行业发展和消费者的需求,需要加以修订和完善。
这次的修订工作对于推动行业回归保障本源、坚守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的基本属性、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进行科学测算
运用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结合人工验证审核,对行业约2900款重疾产品、超过3亿条相关承保理赔数据进行了多维度精细化测算分析,对保险事故原因、病种分型、恶性肿瘤分期等进行了分类统计,并参考《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等权威数据源,建立了保险业首个重大疾病评估模型,对疾病的“重大”程度进行科学量化分析。
二、开展国际比较,广泛借鉴国际保险市场经验
收集超过20个国家和地区保险市场的重大疾病定义标准,重点选择了英国、韩国等代表市场,对现行规范中的疾病定义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
三、加强内外部协作,完成业内和医学专家论证评审
首先、综合行业经验和医学权威标准,形成规范修订版初稿,并通过行业内论证。
再与中国医师协会合作,组织11家三甲医院多学科医学专家学者,先后召开3轮医学专家论证会,确保符合医学最新实践,在2020年1月,规范修订版通过了医学专家评审。
一、建立重大疾病分级体系,首次引入轻度疾病定义。
本次修订,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这3种核心疾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级。
本次修订引入了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标准,将“恶性肿瘤”定义更加准确规范,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可能出现的理赔争议和理解歧义。
二、增加了病种数量。
将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3种轻度疾病,并适度扩展了保障范围。
三、优化了部分疾病定义内涵。
根据最新医学进展,扩展对重大器官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4种疾病的保障范围,完善优化了严重慢性肾脏病等疾病定义。
例如:对“心脏瓣膜手术”,取消了原定义规定的必须“实施了开胸”这一限定条件,代之以“实施切开心脏”,放宽了赔付标准。
1、 恶性肿瘤——分为“严重”+“轻度”
——把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列为了“轻症”赔付;
——轻症中没有“原位癌”。
2、急性心肌梗塞——分为“较重”+“较轻”
修订版的定义更为复杂、详细:
——先设定了一个“急性心肌梗塞死”的基础标准;——达到了这个基础标准之上,再符合6种条件之一的,方为“较重”,除了“较重”之外的都是“较轻”。
3、脑中风后遗症——分为“严重”+“较轻”
脑中风后遗症变化不大,就是把三种状态标准细化,例如: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改为“肢体肌力2级以下”;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变为“吞咽障碍且已经留置胃管90天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
这个条款属于变得更好了,
——器官移植增加了“小肠”;
——造血干细胞移植不再限定为“异体移植”,这样“自体移植”也属于赔付范围了。
5、冠状动脉搭桥术
由必须实施“开胸手术”,改为了“切开心包”即可赔付,这样微创技术下“切开心包”就可以赔付了,体现了保险行业适应医疗技术进步的变化。
6、终末期肾病
由“尿毒症期”改为“慢性肾脏病5期”,其实标准是一样的,只不过更明确了一些。
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慢性肝功能衰竭、10深度昏迷、11双耳失聪、12双目失明、13语言能力丧失、14严重Ⅲ度烧伤
这8个疾病定义没有任何变化。
15、良性脑肿瘤
名称变化了一下,但是实际病种定义并没变化,就是描述更清晰了。
16、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定义标准由“三选一”变为“四选一”
17、瘫痪
“瘫痪”的定义增加了一条标准:肢体肌力在2级以下。
18、心脏瓣膜手术
由必须“开胸”,改为了只要“切开心脏”就可以赔付,这也相当于放宽了赔付标准。
19、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修订版增加了一项标准选择。
20、严重脑损伤
修订版的标准进一步细化和明晰,吞咽功能增加了时间限制。
21、 严重帕金森病
由必须同时满足两项条件,改为了“一条标准”,算是宽松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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