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劳动仲裁后公司说我简历信息造假,是否会影响仲裁结果?
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后公司说我简历信息造假,是否会影响仲裁结果?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3、饶振宇与绵阳知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2245号
4、绵阳知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饶振宇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7民终782号
知觉公司向饶振宇出具了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和告知函,以其履历与其求职申请表上提供的信息不符,终止了对饶振宇的试用。在试用期之内,知觉公司认为饶振宇的工作能力不具备职业水平或者不是公司需要的人才,知觉公司可以在试用期之内解除与饶振宇的劳动合同,而并非饶振宇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5、李晓刚与上海立天唐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6315号
李晓刚作为一名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清楚诚信是基本的法律原则,立天唐人投资公司基于李晓刚不诚信行为在试用期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可。
6、李栋与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485号
可以认定原告填写入职信息中的工作单位、工作起止时间、职务均存在不真实的情形,确实存在虚假填报信息,违反了原告在《职位申请表》、《员工信息登记表》、《员工入职服务承诺书》所作出的资料真实和不虚报的承诺,与被告明确向原告要求的为人诚信的入职条件不符,被告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的情形,属于合法解除。
7、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罗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9584号
劳动者以假学历、假工作经历为条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属于欺诈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二审期间,五八到家公司提交的新证据能够证明,罗罡在入职五八到家公司之时并没有遵守上述最基本的原则,存在学历造假以及编造工作经历的事实。罗罡本人签署的录用条件确认书显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向公司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内容有虚假或有隐瞒的(学历学位证书、工作经历、教育经历、体检证明材料等)”。罗罡的上述行为确属于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
8、李XX与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679号
在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即有“如员工在应聘过程或试用期内,隐瞒真实情况,作虚假陈述,以及其他真实情况与员工签字确认的文件或声明不符的,即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约定;此外,在被告向原告发出的欢迎信中,也明确告知了“如试用期内未能通过公司的背景调查审核,例如以往工作经历等,视为不符合本公司录用条件”。上述约定和要求并无悖于法律之处,应为有效,原告对此亦为明知,应当遵照执行。原告在填写既往工作经历时,确实存在不实之处。因工作经历系用人单位据以判断应聘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重要信息,原告在此问题上的不实陈述不仅与劳动合同和欢迎信的约定和要求相悖,亦违反了劳动合同缔约时劳动者应尽到的诚实信用义务,而后者亦属于录用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被告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违法之处。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对学历没有提出特殊要求,事后以学历造假问题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违法解除风险。
目前实践中,并非只要员工存在履历造成假,单位就一概可以无偿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在审查时一般还会考虑劳动者提供的虚假材料、虚假信息对劳动者录用、履行劳动合同、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是否有实质影响和不利因素,也就是说学历问题是否实际影响到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有判例认为,虽然劳动者提供了虚假材料、虚假信息但并未对录用劳动者、双方劳动合同履行有实质性不利影响,公司不应事后再以此为由来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案例:
星光精细化工(张家港)有限公司与施晓凤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7008号
诚信、公平都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员工有如实提供入职信息的诚信义务,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资历亦有注意审查之义务,故虚假学历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应有一个合理期限,不宜在劳动关系持续很长时间后仍作为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的事由。本案施晓凤提供虚假学历未达到欺诈的程度,并且没有给星光公司造成损失,也没有达到违背公司真实意思的程度。星光公司在施晓凤入职近十年时,以其当初入职时学历虚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可以认定星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提及履历造假等诚信问题,而是在仲裁、诉讼过程中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事由进行抗辩,面临违法解除风险。
相关案例:
案例1:原告某公司、某某公司诉被告陈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民)初字第533号
原告某某公司以被告英语及财务能力无法胜任其岗位要求,未通过试用期为由与被告解约,缺乏事实依据。原告某公司主张被告提供了虚假的工作经历,尽管被告向其提供的个人信息与其实际的工作经历不符,但这并不是当初原、被告解约的理由,且原告某某公司出具的“解除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协议”上亦未以被告提供虚假工作经历作为解约理由,故无论这一事由是否成立,现原告均不能以此作为与被告解约的合法事由。
案例2:夏建林与珠海市思卡净化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4民终第48号
思卡公司以考核不合格解除与夏建林的劳动关系不具合法性,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思卡公司在诉讼中又以夏建林提供入职资料虚假为由,主张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本院认为,夏建林提供的入职资料确有不真实之处,违反了其公司的相关制度,也有违诚信,但思卡公司是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夏建林的劳动关系,并不是以提供虚假入职资料为由,其事后的抗辩不影响其当时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性的认定。
四、风险提示:
通过对多个裁判案例的分析,作为用人单位如果对员工的学历、工作经验、诚信有明确要求的,应在劳动者入职时以书面方式明确对员工的诚信要求,要求员工做出相应承诺和保证,并告知如果员工存在学历造假、履历造假等不诚信行为可能面临“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不利后果,这样在发现员工出现诚信问题单位处理时依据更加充分,解除的合法性才更有保障。
上一篇:你们梦境修炼都选择了什么英雄?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